当事人:西安中秦鑫海油脂有限公司等295户企业
经查:西安中秦鑫海油脂有限公司等295户企业未按规定时间申报企业年检。经监管干部实地勘察,分局于2013年7月分别对上述当事人进行函告催办年检,2013年8月26日在西安晚报和红盾信息网上发布了催办年检公告,至2013年10月27日公告期满,有16户企业办理了补检手续和1户企业办理了注销手续,我局共寄出挂号信295封,退回230封,除办理补检注销手续外另有57户企业未退信,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这57户企业进行了二次核查,有8户企业表示愿意主动办理注销手续,除12户集体企业外,现仍有258户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未按期年检的行为。
2014年1月6日,我局在西安市红盾信息网上发布《行政处罚听证送达告知书》(西工商灞听告字〔2014〕第002号)公告,自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吊销西安中秦鑫海油脂有限公司等258户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灞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灞桥分局吊销企业名单(295企业).xls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灞桥分局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