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使用作品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了。12月1日起,《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本报2013年12月4日第1版曾作相关报道),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出版社和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的教科书付酬问题,使教科书使用各类版权作品支付报酬终于有了可以遵循的标准。 12月5日,国家版权局在京举办《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国内80%以上的教科书汇编者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权利人与出版社沟通渠道不够通畅。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能否顺利得以贯彻实施? 多方协商解决遗留问题 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引入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即“先使用后付酬”。由于支付标准一直未出台,大部分教科书仍处于免费使用作品状态。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表示,目前,我国共有85家具有教科书出版资质的出版社,但除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等之外,大多数出版社的稿酬支付状况并不理想。“八成以上的教科书汇编者未支付报酬,这还是保守的估计。”他表示。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了付酬标准: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封底的每幅400元,而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则每首50元。但是《办法》所规定的支付标准只适用于12月1日之后的情况,而对之前并无约束力。 那么,此前出版单位欠下的十几年的稿酬如何结算?座谈会上,权利人代表对这部分稿酬如何付费表示忧虑。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表示,希望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加强与作者、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沟通,通过协商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此前十几年间,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几家出版社一直是按千字100元的标准每年支付一次稿酬。”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吕洁建议,对于遗留的付酬问题,文著协应与出版社协商的同时,希望国家版权局进行行政干预,出台强制性的规定,让出版者把这十几年欠的账都还上。 与会出版社代表对于这一问题没有太大异议,普遍表示,会认真贯彻执行好《办法》,做好付酬工作。“使用作品付酬是出版社的义务,我们会全力支持《办法》的实施。”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主任张晓霞表示,十几年来,人教社一直尽可能履行付酬义务,目前已经通过文著协、摄著协转付稿酬,与音著协也正在就付酬问题进行沟通。 集体管理发挥桥梁作用 《办法》还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缺乏有效的媒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副主任孙雷指出,这就导致作者的著作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作品的使用者找不到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获得授权,《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保护著作权和促进作品传播使用的一致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这样的桥梁媒介。 在《办法》实施前,文著协、摄著协等已经与人教社等出版机构参照有关标准开展了教科书稿酬的转付工作。吕洁认为,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作者并不知道这样一个组织,这些组织虽然各有官方网站,但很多老年作者不上网,很难获得作品被使用的信息。也有权利人建议,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快推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让集体管理组织能更好地代表权利人。 《办法》出台后,摄著协已向7家出版社发出公函,联系商谈付酬事宜。摄著协总干事林涛表示,目前已收到多家出版社的反馈。“有些出版社自己对作品使用情况并不清楚,特别是使用摄影、美术作品的情况更为复杂。协会尽力配合更多的出版社解决来付酬问题。”他表示。 “出版单位向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及时支付教科书使用作品报酬,不仅是现行法律的要求,从长远看也是继续坚持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发挥其特定功能的要求。”王自强强调,各集体管理组织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把教科书使用各类作品的报酬转付给相应的权利人,转付工作要公开透明。 也有出版社指出,他们对教科书使用作品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很敏感,甚至为了避免纠纷,尽量少使用图片等作品。特别是数字化环境下,多媒体使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更为复杂,出版社希望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放心出版没有问题的教科书。 (知识产权报 记者 窦新颖)
八成教科书使用作品未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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