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秦鑫海油脂有限公司等258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西安中秦鑫海油脂有限公司等258户企业未按期验照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如下: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西安中秦鑫海油脂有限公司等258户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经监管干部实地勘察,工商灞桥分局于2013年7月分别对上述当事人进行函告催办年检,2013年8月26日在西安晚报和红盾信息网上发布了催办年检公告,至2013年10月27日公告期满,上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办理年验手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未按期年检的行为。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西安中秦鑫海油脂有限公司等258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常龙刘菊梅电话:83536718
拟吊销企业名单(258户).xls
西安市工商局灞桥分局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