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IPTV近年来陆续被世界各国的运营商所采用和大量部署,在中国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集中了电信、广电、互联网三方面的优势的IPTV,被认为是目前三网融合的最现实的业务合作模式。本文主要探讨IPTV目前的发展现状及版权保护现状,关注IPTV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和解决的版权保护问题,从而为IPTV版权保护提供建议。
关键词:IPTV;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
一、IPTV在中国发展的现状
(一)IPTV业务简介
IPTV是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的缩写,IPTV利用广电网络提供的丰富节目资源,采用数据传输速率更高、覆盖范围更广、运行状况良好的宽带通信网作为基础的网络设施。IPTV的主要终端系统有三种形式:机顶盒+电视机、移动手持设备以及PC终端,用户可以使用机顶盒或者在电脑上安装客户端软件的方式来使用高速互联网接入、数字电视、可视电话、网页浏览、在线游戏、在线教育和网络交易等各种基础及增值业务。
IPTV融合了电信、广电、互联网三方面的技术、集中了三方面的优势、创造了新的价值领域,广电运营商拥有丰富的节目内容资源和稳定的用户群体;而电信和互联网运营商则拥有交互技术和网络,在很大程度上,IPTV将会促进三网融合的进程,推进电信、广电、互联网利用各自的特点更好地为人们提供服务。
(二)IPTV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1999年,Video Networks公司在英国率先推出IPTV业务。2005年5月中国网通率先在哈尔滨推出IPTV业务,标志着IPTV正式进入中国,之后中国电信等也在各地推出自己的IPTV业务。目前在国家三网融合政策的推动下,设备制造商、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等纷纷加快进入各省市IPTV市场的步伐,IPTV网络在不断拓展,用户数量也在不断的快速增长。
据赛迪顾问消费电子产业研究中心调查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IPTV用户规模约占全球用户数的1/4。据预测,2014年,中国IPTV用户数将达4042.4万户,相比2011年有近2倍的增长[1]。
中国的IPTV业务开展主要由广电和电信两方共同运营,其中电信主要负责网络提供、以及相关设施的提供和建设;而广电则负责内容控制。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第 39 号令,从事IPTV、手机电视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目前CNTV、百视通、南方传媒、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广电组织获得了IPTV牌照,一些地方性牌照也已发放。各地的电信运营商在开展IPTV业务时,需要从拥有IPTV牌照的运营商处获取节目的内容资源。
目前国内IPTV业务有以下发展模式:一种以哈尔滨为代表,由哈尔滨网通负责网络运营,与拥有IPTV运营牌照的上海文广集团百视通公司合作,它们共同开拓市场、收入分成;另一种模式是杭州的IPTV业务,从内容集成、应用集成、网络传送均由华数传媒一家公司运营,华数传媒是杭州网通和杭州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数字化运作企业,本质上也是电信和广电的联合。
(三)IPTV业务开展版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
无论IPTV采用何种发展模式,其整个产业链上主要包含节目内容制作、内容集成、内容传递和用户终端几个部分。
由于IPTV主要是依靠其内容资源来赢得客户,其盈利方式主要通过对影视内容的收费获得,相比于其他IPTV发展较早、产业更为成熟的地区,中国IPTV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缺乏稳定、丰富的节目内容。目前如何拓展内容来源、使得越来越多拥有丰富内容资源的版权所有者和内容提供商为IPTV提供节目内容、开发新的增值业务领域是当前中国IPTV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促使更多的内容提供商为IPTV提供优质内容的重要动力之一就在于可以通过授权使用拓展内容提供商的业务领域,从而增加其版权收益的渠道。
二、中国IPTV版权保护
IPTV多样化的节目源不同于传统媒体单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因此产生了谁来实施新的准入制度、谁来负责节目内容的安全审查等新的问题,如果疏于监管、版权管理不力,就会扭曲市场法则、影响版权所有者和内容提供商的积极性,进而到新生的IPTV业务市场,因此IPTV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迫切性和特殊性。 IPTV 现有业务主要分两部分:一是视频类业务,主要提供传统的电视节目播放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点播、回看和时移的功能;另外一类是增值业务,提供信息查询、高速上网、互动游戏、卡拉OK等信息和娱乐类服务,这两种业务类型有着不同的版权保护模式。
(一)音视频业务的版权保护
IPTV的视频内容主要由新闻媒体、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以及其他的内容提供者组成,它们有的既是IPTV节目内容的版权所有者,也是节目内容提供商。近年来,随着IPTV的发展,出现了IPTV的版权所有者和内容提供商针对IPTV的内容运营商提起的诉讼。乐视网COO刘弘就曾表示,“目前,大量的PC端侵权随着大力的打击和维权行动,已经不多了,而IPTV的侵权可能成为‘重灾区’”。
2011年,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下称嘉兴电信)告上法庭,认为后者侵犯了其在嘉兴市区独家接收及传输黑龙江卫视频道节目的广播组织权。2011年8月,CNTV宣布,部分地方电信运营商IPTV业务平台未经授权,擅自提供大量央视节目视频内容,在广州中院和南京中院分别对广东电信和江苏电信提起了诉讼。
这两起案件都是广电组织通过主张邻接权而禁止电信运营商的部分IPTV节目播出,但两者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并且存在着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IPTV作为一个新兴的业务领域,其音视频播放业务应当对应于著作权人的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清晰的界定;2.嘉兴华数一案的焦点则在于嘉兴电信运营IPTV播放相关频道节目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嘉兴华数独占性广播组织权中转播权的侵犯,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是否应延伸至互联网领域。3。CNTV一案的重点在于上海文广集团百视通公司是否可以直接授权IPTV的运营商将其拥有的音视频资源在IPTV上播放,并且为用户提供点播、回看等功能。
在这里,首先要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有线或者转播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IPTV的直播电视业务以及对直播的节目进行暂停、慢放、后退、快进等操作功能,应当属于广播权中“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而纳入广播权的保护范围;而其视频点播业务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音视频作品而不受节目播出时间的限制,应当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因此,IPTV提供的音视频播放业务,分别属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在嘉兴华数诉嘉兴电信一案中,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法院将IPTV的内容版权归属于网络传播权,区别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的广播组织权,“我国《著作权法>未将网络传播行为视为‘转播’,广播组织不能控制互联网领域的传播”,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相互侵权问题,这个判决被认为具有促进IPTV的后续发展的作用[2]。
笔者认为,嘉兴华数行使的是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而嘉兴电信行使的是黑龙江电视台赋予的广播权及网络传播权,两者属于不同的权利范围。此外,在本案中,“嘉兴华数在与黑龙江电视台达成合作时,在有线网络层面的独占权是双方都默认的,但在IPTV、互联网电视、3G手机电视等新兴媒体通道嘉兴华数最初并未重视和明确。[3]”随着IPTV等新媒体的兴起,使得著作权原有的权利体系以及由其权利所决定的利益分配发生了变化,目前新媒体版权应用范围主要包括网络版权、数字电视版权、IPTV版权以及手机电视版权等,因此使用者在购买版权时,要特别注意版权的适用领域,以避免由于授权不清而造成的纠纷,在本案中,正是因为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范围等细节,使得嘉兴华数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CNTV诉江苏电信及广东电信一案中,拥有广播权等相关权利的CNTV通过主张其作为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不准电信运营商在IPTV上播出央视节目,而广东电信则表示,其IPTV节目内容是从拥有牌照的上海文广百视通公司处购买,并不存在侵权问题。在对此案进行分析之前,应当首先明确本案发生的背景:2005 年3月,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获得了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国内第一张IPTV集成运营牌照,并获准将“BesTV百视通”作为IPTV业务呼号,成立百视通公司专门运营IPTV业务。而CNTV即中国网络电视台,与上海文广旗下百视通同样拥有全国性IPTV牌照,其内容的著作权为中央电视台,和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和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2010年广电总局提出了建立以CNTV为IPTV集成播控主平台,地方试点电视台为集成播控分平台的二级播控机制;百视通只保留原有的哈尔滨、上海、大连、厦门四个地区的IPTV播控运营权限。CNTV虽然借助政策获得了在IPTV运营商的更多主导权,但相比较而言,百视通的业务起步早,其播控平台建设以及与电信运营商的对接都已经相对完善,CNTV在发展过程中还是面临百视通的有力竞争,和百视通的用户比近乎1:9。
如果说嘉兴华数案体现出的是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在三网融合背景下的市场争夺,那么CNTV诉广东电信和江苏电信一案则体现出了不同的内容运营商在IPTV市场领域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若以嘉兴华数案作为参照,IPTV作为一个独立的平台,其使用方式和权利内容均不同于普通的电视播放和网络播放,因此IPTV对于节目内容资源的使用应当属于一个新的版权使用领域,虽然广东电信的IPTV节目内容是从拥有牌照的上海文广百视通公司处购买,但百视通公司的授权行为应当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并且及时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之后类似的节目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而言,签订授权文件时应当追溯到原始权利人并附上每一级授权单位的证书,保持授权链的统一,一方面要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另一方面也为维护自身权益做好准备。
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CNTV和百视通共同建立了IPTV集成播控平台,双方将把各自拥有的频道和节目资源投入到总平台并且成立合资公司,负责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的可经营性业务。至此,IPTV业务运营商可以通过直接与合资公司合作,获得中央电视台、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以及其他版权拥有者的内容资源,从而避免从不同提供商获得内容资源而面临的诉讼,并且新的播控平台集中了更多地方电视台的节目内容,有利于IPTV的快速发展。
通过这两起案件,使得IPTV的版权保护问题开始更广泛的为人们所关注,也为IPTV版权保护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启示。中国广电行业观察家曾会明曾评论,“嘉兴华数诉当地电信,CNTV诉广东电信,且不论背后目的,通过法律途径,有利于三网融合相关法制的建设与完善。三网融合,法律先行。”
(二)增值业务的版权保护
除了传统的音视频业务,IPTV的重要业务增长点就在于其能够提供信息搜索、游戏、卡拉OK等增值业务。以IPTV的卡拉OK业务为例,从技术角度上可以将现有网络卡拉OK资源转移到IPTV上已不存在问题。但是目前,版权问题仍是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之一,如果征收版权费,会给运营商和用户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不然不收费用,又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目前,台湾的相关运营经验可以为中国大陆的卡拉OK业务发展提供借鉴。中国台湾中华电信已经实现了IPTV的卡拉OK功能,并且因其操作简单、音质优良、信息海量成为了其最受欢迎的业务之一。中华电信向点播歌曲的用户以每首0.5元的价格收取点播费,相比较在KTV的卡拉OK业务具有价格优势,同时也兼顾了版权保护。
2012年,上海电信与彩虹音乐频道及“数字电视音乐版权保护联盟”就数字电视音乐版权保护签署了合作协议,国内首家正版数字电视音乐点播平台—彩虹音乐频道在上海IPTV平台开播,这一方面是中国大陆数字电视音乐版权保护的开始,另一方面IPTV也将获得更多高质量的节目内容从而吸引更多的用户群体。
IPTV的其他增值业务,可以同样借鉴类似的方式,与搜索、新闻、房产、餐饮、股票等更多领域的内容提供商签订合作协议,由业务运营商通过使用次数、使用时间、包月等灵活的收费方式向用户收费,并向相关业务的版权管理机构支付费用。
三、IPTV版权保护问题的建议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推进,目前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试点IPTV业务,如何能让IPTV具有更多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业务,同时兼顾版权保护,对于IPTV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减少相关参与者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和遭受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一)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版权意识
中国出现IPTV版权侵权案件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节目内容供应商少、现有内容资源不能够满足观众的收视需求;另一方面也由于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授权成本过高、侵权方版权观念淡薄,为了促进新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就要从行业发展初期关于相关领域的法律和规范制度建设。
IPTV等新媒体在发展过程中,其运营、节目制作、业务提供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地方,将涉及到不同层次、不同实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广电和电信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则和专门的版权保护战略,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促进行业自律和市场秩序的规范的形成,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和引导,尽量避免因版权纠纷各类著作权纠纷给著作权人、用户和运营商带来的损失。
(二)运用相关技术辅助版权保护
由于IPTV传输的数字内容很容易被复制、修改,因此针对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越来越重要,目前内容提供商多采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使用技术手段对数字产品的分发、传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使得数字产品只能被授权使用的人按照授权的方式在授权使用的期限内使用[1]。目前几大DRM认证系统在市场中的激烈竞争,不同的内容供应商倾向于选择不同的专业公司来为自己进行版权保护。虽然这在短期内可以促进lPTV产业化,但从长远看,这将加重IPTV产业负担,带来资源上的浪费,也不利于之后进一步融合。因此需要尽快制订统一的IPTV服务的DRM技术方案,从而便于内容使用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人的有效授权。
(三)多元化的版权发展战略
在IPTV的内容扩展的过程中,除了在国内找寻合作方外,还可以通过寻求国际上的影视、音乐、动画资源加快内容布局。在版权引进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国际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在进行版权布局的过程中,可以直接与权利人及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联系,统一购买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也可以与其他完整权利的拥有者签订协议,在授权连续统一的情况下,明确版权的适用领域,尽可能的实现一次购买、多次开发,建立以内容为中心的完整产业链,实现价值最大化,真正发挥IPTV融合传统媒体的内容资源与新媒体互动传播的优势,促进IPTV业务在中国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静。IPTV业务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1)。
[2] 王美华,范科峰,王占武等。IPTV中的数字版权管理方案研究[J]。中国有线电视,2006(8)。
[3] 秦庆梅.发展P2P IPTV可实现互赢[J]。中国有线电视,2009(12)。
[4] 薛磊,郑继禹。IPTV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体系架构及关键技术[J]。电视技术,2011(20)。
[5] 王坚。IPTV关键技术简述[J]。中国有线电视,2006(22) 。
[6] 庞涛,唐伦,罗常青等。IPTV前端系统关键技术[J]。中国有线电视,2006(5)。
[7] 侯自强.三网融合将重组产业链[J]。中国数字电视,2010(11)。
[8] 苏军根。实现IPTV大规模发展的关键技术分析[J]。广东通信技术,2009(3)。
[9] 范文,赵利国。IPTV的关键技术及发展现状[J]。有线电视技术,2010(3)。
[10] 刘佳佳。中国IPTV产业初探——兼论中国IPTV的盈利方[D]。武汉理工大学,2010。(王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