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秘密研发智能手表的消息广受关注。据媒体报道,苹果公司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其申请注册iWatch商标,包括在日本、墨西哥、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笔者检索了苹果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申请情况,发现苹果公司是在2013年6月在台湾地区申请的商标,虽然目前没有检索到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iWatch商标的记录,但不妨来谈谈苹果公司能否顺利在中国大陆取得iWatch商标,也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苹果公司作为美国公司,其初始申请iWatch商标居然是在牙买加,半年后才在其他各国申请。笔者认为,苹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鉴于越来越多的竞争对手对苹果公司的专利、商标申请进行研究,苹果公司不希望被公开的部分技术信息和产品信息通过这些渠道被泄露。因此在一个不引入注目的小国申请注册商标,再通过优先权方式保护,可以在让权利尽早得到保护的同时,尽可能晚地泄露商业秘密。
此前为了在中国大陆获得iPad商标,苹果公司最终付出了6000万美元的代价,但至少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iPad商标收购是成功的。相对而言,苹果申请iWatch商标的挑战会更大,因为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比如欧盟,已经有公司于2008年在第9类获得了该商标。关于iWatch商标在中国大陆申请的前景问题,因为“Watch”一词具有手表的含义,因此在第14类手表类产品上获得iWatch的注册会有一定难度,苹果要通过一定的“非常规手段”才可能获得这个商标。
根据已经曝光的苹果公司此次在其他地区申请的iWatch商标申请类别看,主要涉及两个类别:第9类,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电话、平板电脑等;第14类,手表、精密计时设备、珠宝等。据笔者统计,苹果公司的iWatch商标申请绝大多数被驳回,少部分被提起了商标异议。如果该申请在我国被驳回,其原因应该涉及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iWatch商标中的“Watch”一词在英文中本身就具有手表的含义,因此该申请在第14类中作为商品名称落入了前述第一项的规定,而计算机及很多周边设备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计时,因此第9类的申请作为商品的重要功能可能会落入前述第二、三项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虽然向苹果公司关上了门,但留了一扇窗,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果苹果公司在中国要申请iWatch商标,其申请的操作路径应该是这样的:首先,提起一个iWatch标志在第9类和第14类的商标申请,该申请肯定会在申请后半年左右被驳回。然后,以iWatch标志已经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商标复审。
这里有个前提,苹果公司必须要有iWatch的实物产品,该产品推出的时间不必早于商标申请时间,但应当早于复审提交证据的举证期届满之日。如果产品推出的时间延迟了怎么办?由于法律上对于同一标志商标申请的次数没有限制,实践中,很多商标申请人会隔一段时间就提一次商标申请,前面的被驳回了还有后面的,关键是时间衔接上要紧凑,不能让别人的申请抢了先。笔者认为,对于苹果公司来说,在中国取得iWatch商标虽然有以上一些障碍,但这些障碍并非不可克服,笔者对其持乐观态度。(知识产权报 作者 游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