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近期完成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显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占78.54%;在商标权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上述标准的占97.63%。专利侵权判决的这一比例则为97.25%(本报4月16日已报道)。这是记者从此间召开的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纪念南湖论坛十周年暨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上获悉的。
该报告是以2008年6月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开始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4768件知识产权侵权有效司法判例为统计对象的。
97%商标权案采用法定赔偿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并规定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或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赔偿(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五十万元以下,专利法规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采用了法定赔偿”。上述研究的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詹映副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收集到的2032件有效著作权案件中,采用“实际损失”判赔标准的有431件,占21.21%,采用“违法所得”判赔标准的有5件,0.25%。采用“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有1596件,占78.54%。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收集到的1097件有效案件中,“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这三种计算标准的采用情况分别为15件、11件和1071件,各占1.37%、1%和97.63%。
詹映表示,事实上,大多数原告在主张赔偿额时都是以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作为计算标准,但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以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为由,适用法定赔偿。
著作权侵权获赔均值1.5万
适用法定赔偿的结果是:在758件著作权侵权有效判例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金额为7.7万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额为1.5万元。从各案件判赔支持度来看,有35.88%的案件支持度低于20%,31.13%的案件支持度在20%-40%之间,全部案件的平均支持度为31.1%。
在商标权侵权488件有效案例判决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金额为32.6万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为6.2万元。从商标权侵权案件对于经济损害的判赔支持度来看,约50%的案件支持度低于20%,全部案件的平均支持度为34.81%。
“依据法定赔偿所确定的获赔额均值和判赔支持度均值一般都低于适用其他计算标准时的水平。”詹映说。
报告分析,这一方面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取证难度较大等因素有关,反映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举证技巧或举证意识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过度采用法定赔偿标准的倾向。
与维权结果受益甚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黄玉烨教授表示,诉讼时间过长,让权利人“耗不起”。以“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的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为例,“官司打了七年才有最终判决结果,迄今都快十年了,但最终判赔的5061.24万元原告还没有拿到。打官司打垮一个公司的事情并不少见”。
“搭便车”侵权现象依旧很多
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动力不足,必然引发创新力不足的问题。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看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实施五年,虽然目前我国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商标注册申请量全球第一,版权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出世界平均水平,但在这些亮丽数字的背后仍存在创新力不足的问题。“从专利看,我们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很少,而且很少能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专利;从版权看,版权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在美国、日本、英国、韩国都是12%-14%,甚至高达20%,我国只有6.5%;从商标看,世界知名品牌中我们进入前100的只有4个,且都是国企或垄断企业。未来知识产权的发展要注重质量、水平和效益,创新驱动发展才是中国强国的必由之路。”
“虽然中国作为全球最独特的互联网市场,形成了一批在本土领军的企业,但从整个技术和应用硬件来说仍然是一个跟随者。”腾讯公司高级副总裁郭凯天表示,截至2013年3月,腾讯已累积申请8200多项专利,在全球互联网行业中名列前茅,但获得专利授权则只有1400多项。
他说,专利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个巨大挑战。我国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待提升,企业也应加强知识产权自我防护的能力。
“立法和司法本应引导大家往创新的方向走,但是成效还不是很明显,侵权的仿冒的只想搭便车的依旧很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说。
法定赔偿应成为“兜底条款”
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修改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加大了侵权成本。如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草案还规定,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此外,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也被引入相关法律修订草案中。
詹映表示,这些规定还需要相关细则和配套规定的出台来细化。此外,还需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让法定赔偿成为真正的“兜底条款”。
黄武双建议,除了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外,司法判决引入一些恰当的计算方法以提高赔偿额度也非常重要。(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