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了12起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内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九阳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豆浆机领域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现代化企业。其产品覆盖豆浆机、电磁炉、料理机、榨汁机、电压力煲等领域。其中九阳豆浆机已成为业内知名品牌。2012年,九阳公司以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在昌平区某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内数名商户所经营的商铺中购买了豆浆机、电热水壶等商品。经检验,上述商品为假冒产品。原告认为,数名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商户的销售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各案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至2万元不等。
据悉,自2009年5月昌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该院受理的侵害商标权案件逐年上升,从2009年的4件上升到2012年的147件,此类案件在知产案件所占的比重由7%上升到71.4%。侵害商标权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从侵权商品的销售地点来看,侵权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在该院所受理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被告涵盖有独立经营店面的个体工商户、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内租赁店面的商户,甚至还包括一些连锁经营的公司和知名的大型生活超市。
二是从侵权商品的涵盖范围来看,侵权商品类型多样且知名度较高。该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了九阳集团的“九阳”商标,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中粮”、“长城”、“华夏”等商标……这些知名商标的商品具有良好的市场销量,也具有多年积累下来的良好市场口碑,其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较强。而侵权商品的类型涵盖小家电、建材五金商品、食品调味品等多个领域。
三是从侵权形式看,主要包括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两种形式。商标相同,即通常所说的仿冒商品,如该院审理的九阳、欧珀等案件中,侵权产品的商标与原告使用在正品上的注册商标较为近似。例如,欧珀手机的正品商标为“OPPO”,侵权产品上使用了类似于“CPPC”、“OPPC”等用相近美术字体书写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购买的是真正的、高品质的商品。
四是从侵权商品的危害性来看,侵权产品的质量普遍存在问题,可能引发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如该院审理的涉食品类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犯“中粮”商标权的酱油、醋,系被告自行勾兑生产,商品本身均出现了明显的白色絮状沉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侵害“福临门”商标的仿冒食用油,系被告批发散装食用油后在小作坊中自行灌装;侵害“稻香村”商标的仿冒月饼,更是有消费者在月饼中发现头发——可见这些仿冒商品的质量及卫生条件均没有保障,食用后会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针对侵害商标权案件的特点和审理情况,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建议消费者尽量从有经营资质的、信誉口碑较好的商家购买产品;在大型批发市场采购商品时,要注意观察商户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并注意索要发票或收据、商家名片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还应该适当提高辨别商品真假和质量好坏的能力,切勿贪图小便宜,最终损害自身利益。同时,消费者一旦发现假冒商品,要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配合有关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打击此类犯罪。
其次,建议商户增强法律意识,诚信守法经营。对于“知假售假”的商户,通过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戒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以维护市场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通过巡回审判、定期走访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使商户做到不制造、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仿冒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对于“无心售假”的商户,建议其审慎选择进货渠道,注意审查进货渠道的经营资质,在进货时通过开具发票、贴条形码等方式留存证据,并要求其在实际经营中增强甄别“真假产品”的能力,承担起销售者在商品流通中应承担的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
再次,建议大型综合批发市场、超市加强对商户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其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定期对市场内经营商户进行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提高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可定期联系工商行政部门、生产厂家对商户进行辨别真伪产品的基本技能培训。
最后,建议商标权利人充分认识商标维权的重要意义,应勇于维权、擅于取证、诉求合理,要使每一次维权有理、有据、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