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讯微信商标被抢注的信息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查询后,了解到如下事实:北京某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38类上注册微信商标的申请,运营微信产品的腾讯公司申请微信商标的时间为2011年1月24日。根据在先申请原则,腾讯公司的申请被商标局初审驳回;北京某公司的商标申请则部分被驳回,部分被提起异议。目前,腾讯公司的明星产品微信在其主营类别第38类上处于无注册商标保护状态。
笔者还发现,腾讯公司只在第9类、第38类上申请了微信商标,其他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并未申请。粗略检索,就发现涉及在线广告的第35类(2011年6月申请),涉及金融的第36类(2011年7月申请),涉及在线游戏的第41类(2011年5月申请),涉及程序设计、网站、数据交换的第42类(2011年6月申请)上的微信商标,均被第三方申请注册为商标。此外,第25类(婚纱)上的微信商标被广东汕头某公司注册,目前已经进入初审公告期;在第18类(背包、旅行包)、第16类(文具、印刷品)、第29类(食品)、第32类(饮料)等商品上的微信商标则被西安某公司注册,目前已经进入初审公告期。
毫无疑问,上述注册和申请将大大削弱腾讯公司对微信品牌的控制力,并对微信相关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形成潜在威胁。作为目前从事商标保护并曾在互联网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想借这个案例探讨一下互联网企业在商标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一、新产品发布的流程问题
笔者认为,微信商标此次“失守”,很可能是由于腾讯公司新产品发布的流程设计存在问题。对于这点,笔者有切身体会。2005年年底,笔者当时服务的盛大公司在某电子产品展会上发布了盛大盒子系列3个产品:盛大盒子EZbox、盛大易宝EZpod和盛大游戏机EZmini。但新产品发布前没有通知管理部门,导致部分产品的域名当天即被抢注。发生这样的事故,笔者所在的知识产权部当然有责任,但产品研发过程高度保密,事先我们确实不知道。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笔者所在的知识产权部迅速反应,采取了以下补救措施:
1.补充申请了相关产品商标。
2.从其他部门那里接管了域名申请工作,实现域名、商标同步申请。
3.制定了公司的商标、版权、专利管理制度,要求新产品上线前必须由知识产权部会签。
4.对全公司所有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作为市值数百亿元的上市公司,腾讯公司应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但不知为何,像微信这样可能统治移动互联网的重要产品,商标申请居然比产品上线要晚。百度百科介绍的微信上线时间是2011年1月21日,微信商标申请时间是1月24日,商标申请晚于产品上线,实属不应有的疏漏。其实,在新产品上线发布前肯定会内测,内测期间品牌名称或标志就会泄露,不存在保密问题,完全可以在此之前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二、海量产品申请的精确匹配问题
除了不出错,知识产权保护还要考虑怎么把工作做好。一般来说,规范的公司都有自己通用的商标申请表格,上面有10款最常用的商品或服务,但腾讯公司有成百上千款产品,每个产品的功能和服务对象都不尽相同,如果申请注册商标时都选择通用商品或服务,显然不能达到让产品受到精确保护的目的。盛大公司以前有个加密产品,最初申请注册商标时选的类别和商品与公司的网游产品相同,等到遭遇侵权时,才发现原先的申请不包含加密产品,只能重新申请。但是,如果每款产品都精挑细选,即便是腾讯这样的超大规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人员规模也不一定能支撑这样的需求;如果将商标注册工作外包给代理企业,又存在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这是每一家大公司都面临的难题。
此外,商标申请目录也在不断更新,如何让商标申请与最新的产品和服务精确匹配也是一个问题。
三、商标保护和产品发展同步的问题
笔者曾经写过一篇《腾讯商标申请策略的法律启示》,其中提到:“腾讯公司的重要商标全部进行了45类全类注册保护,一些产品的商标则精准地选择了相关类别。”问题是产品有个发展过程,一些本来不起眼的产品可能发展为明星产品,此时企业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必须跟上,否则就会出问题。
2011年微信刚起步,腾讯公司为其申请第9类和第38类商标完全没有问题。但随着微信迅速发展,由一款手机上的即时通讯软件发展成一个移动互联网的平台级软件,此时商标保护就应该及时跟进。遗憾的是,腾讯公司未对微信商标进行45类全类注册保护,导致业务开通几个月后电子商务、游戏、在线金融等重要类别被第三方抢先申请,而且在抢注商标进入公告期后,也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这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缺失造成的。业务部门专注于产品发展,不会知道商标申请还有那么多细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千头万绪,忙于打击侵权、诉讼等,未必能顾及对某款产品的特别保护,结果造成保护死角。为此,笔者建议腾讯公司建立相应的快速发展产品保护制度,在公司层面定期确定快速发展产品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此次事件再次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策略必须得到重视和坚决执行。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游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