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四季度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重点是,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身利益的侵权假冒突出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加大力度集中整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2]30号)明确的各项任务,为改善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营造创新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同时系统总结全年工作,研究提出下年度重点工作措施。
一、认真抓好专项整治
(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清查城乡结合部药店及乡村药店、医疗卫生机构;打击利用快递等方式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整治中药材市场;打击非法利用回收药品包装物、医疗废弃物制售假药和假冒医疗器械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加强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置监管,查处非法使用医疗废弃物行为(卫生部、环境保护部牵头)。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农业部牵头)。加大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和重点区域质量违法整治督查力度,打好“质检利剑”专项打假战役;查处违规检验、使用、修理翻新报废气瓶和向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充装二甲醚的行为;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质检总局负责)。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打击利用网络售假违法行为;整治虚假广告(工商总局牵头)。整治违规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非法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打击仿冒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傍名牌”行为;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工商总局负责)。查缴盗版教材、工具书、畅销书等出版物和影视、音乐音像制品及计算机软件;深入开展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推进市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巩固中央和省级机关软件正版化成果(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做好第112届广交会等重大展会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知识产权局牵头)。开展进出口环节侵权商品整治冬季攻势行动(海关总署负责)。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实施备案和版权信息共享(广电总局负责)。以林木种苗交易集中的区域为重点,打击无证无签销售等违法行为(林业局负责)。
二、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三)严惩侵权假冒犯罪。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启动衔接工作中央信息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高检院牵头)。继续保持对假农资、假药品、假品牌等侵权假冒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围绕重点案件,组织开展专案集群战役,铲除制假售假犯罪窝点,依法严惩不法分子(公安部负责)。做好打击侵权假冒领域重点督办案件的移送起诉和审理工作;探索将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侵权假冒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分别负责)。建立涉侵权假冒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的联动机制(监察部、高检院牵头)。依法加快审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集中审判试点,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高法院负责)。
三、推进法律法规建设
(四)根据打击侵权假冒实践发展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修订专利法(法制办、知识产权局负责)。完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负责)。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工商总局负责)。完成版权执法指导意见和视频网站著作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梳理实践证明可行、适于以立法形式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推动上升为法律规定(高法院牵头)。
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五)抓好打击侵权假冒新闻宣传。指导媒体充分报道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推广企业积极维权、创新发展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加大权威发布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树立我正面形象;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震慑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公众识假防骗意识(中央宣传部牵头)。
(六)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推进打击侵权假冒业务培训和群众教育;编写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手册(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基层执法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各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分别负责)。教育和引导生产经营企业践行诚信经营理念,自觉抵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中央宣传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五、推进制度机制建设
(七)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抓紧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推进全国海关监控指挥系统、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推动企业规范自律、守法经营(海关总署负责)。推进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试点(质检总局负责)。
(八)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引导各级政府机关通过正版软件采购网统一采购正版软件(国管局负责)。拟定办公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财政部负责)。出台地方政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央综治办、监察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重大侵权假冒案件联合督办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牵头)。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考核评议(文化部负责)。建立侵权假冒商品的环境无害化处理机制(环境保护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