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我认为十分必要。
新闻报道的失实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蓄意性失实与技术性失实。
蓄意性失实通常是新闻报道者为了自身的各种利益企图而故意捏造事实,虚构情节,编造故事,杜撰新闻。纵观近年来中国媒体上发布的假新闻,不少是写作报道的人道听途说、凭空捏造的故事。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在各种利益关系的驱动下,虚假新闻报道正在通过各种途径,变化各种手法,移形变态,扰乱视听。
技术性失实通常是新闻报道者并没有弄虚作假的利益追求与主观动机,而是由于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制约,未能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对其进行如实报道的技术性失误。这种原因导致的失实报道数量是巨大的。近些年来中国媒体上刊登的假新闻,很多是记者没有亲临现场、没有深入调查、没有多方核实、没有相关知识所导致的。有的记者和编辑在对消息来源的权威度和可信度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直接使用其提供的稿件,还有的新闻工作者对完全违背常识、常理的事情都不作调查核实就发布报道。
无论是蓄意性失实还是技术性失实,虚假报道造成的后果都是严重的。要想阻止虚假报道,我们要抓紧制度建设、行业自律、机构管理,也要开展对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教育,让新闻从业人员了解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在对客观环境的变化进行观察和描述的过程中,人们已有的生活经验会对人们的认识与判断产生作用与影响。作为新闻工作者,需要时时提醒自己,不要凭借主观想象去形成对事物的观察结论,要想真实地报道事实,记者就要坚守客观报道的原则。
国际新闻界认为,保证报道准确性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验证!所谓验证,就是要求记者运用一切手段,通过与最初得到信息的渠道不同的另外的信息渠道,对获取的信息的真实度进行验证。验证的工作方法大致包括3个方面,即找到与新闻事件无关的、两个以上的新闻来源对新闻的事实要素进行证实;用事实与你所获得的消息来源的说法去做比较;寻找可靠的物证。
同时,记者在采写过程中要交代消息来源,力图公正。标明新闻来源对于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当记者指明了消息来源之后,受众才能根据消息来源的权威性去判断新闻的可信程度,受众也才能根据消息来源的身份去判断记者与新闻事实之间的利益关系。
消息来源是帮助读者判断信息准确性与真实性的重要条件。标注新闻来源是在向受众说明:谁对消息负责。我们的一些新闻工作者往往不重视或者是根本不了解这一原则。由于中国新闻媒体所处的特定运行环境和特有的运行方式,媒体和媒体记者往往把自己视同权威信息来源本身,而不重视交代真正的消息来源。这就使一些新闻看起来不像是新闻而像是公文或者是公告。
当然,交代消息来源只是为了分清责任。它不能证明消息本身的真实性。公正的报道原则要求新闻记者必须站在公众的立场上,抱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以新闻事实为根据,公正地对待新闻报道中所涉及的人与事。进入任何一个领域的报道,都需要注意全面观察新闻事件,注意倾听不同的意见,采访对立的双方,不能只听一面之词,不能偏听偏信。比如,在进行成就报道时,要注意了解取得这些成就支付的代价;进行问题报道时,要注意了解这些问题产生的缘由;进行人物报道时,要了解广大的人士对新闻人物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