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称,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七粮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寅午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公司损失。 “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件7月22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五粮液”胜诉。 法院判决书显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五万元。五粮液的代理律师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刘一宏昨日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他们对此判决满意。 原告五粮液称,“五粮液”是原告方生产经营享有的注册商标。而被告生产销售的白酒宣传袋上、外包装纸盒上均使用了“七粮液”酒名,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酒有特定的联系,属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七粮液”代表在法庭辩论中表示,他们对“七粮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图。 据成都商报记者了解,“七粮液”生产商2009年从河南迁至北京,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处于白酒市场中低端,价格在200元/瓶内。昨日,记者多次联系“七粮液”负责销售的主管和客户经理,其对此判决均不予评论。 由于白酒市场的火热,四川白酒侵权案例近期屡见不鲜。 五粮液代理律师刘一宏昨日对成都商报记者表示,“七粮液”案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可能作为以后案件的参考标准。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还有 “三粮液”、“九粮液”等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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