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2009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斯维尔科技公司控告北京天正工程软件公司侵权案件做出天正软件侵权并赔偿斯维尔60万元终审判决后,天正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称天正公司作为比斯维尔公司更早推出建筑软件的公司,绝不可能侵权;斯维尔公司不可能收到天正公司一分钱的赔偿。 最终,广东省高院2010年8月做出的驳回天正公司再审申请。斯维尔公司于近期收到了法院强制执行天正公司的60万元执行款。最终的裁决向世人揭示了事实的真相。通过法律维权,斯维尔的知识产权得到了应有的保护和赔偿。 据斯维尔公司法务部律师介绍,天正公司虽然比斯维尔公司更早推出建筑设计软件,但其于2001年推出的天正建筑5.0及后续版本并非之前天正建筑3.x等前期版本的技术延续,而是窃取了容创达公司的RCDArch建筑设计软件的源代码后推出的全新软件。容创达公司早在1999年就发布了RCDArch1.0版建筑设计软件,斯维尔公司合法拥有该软件著作权,并推出了斯维尔建筑设计系列软件。因此,天正公司窃取容创达公司的RCDArch建筑设计软件的源代码侵犯了斯维尔公司的知识产权。 经过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初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都判决天正建筑设计软件侵犯了斯维尔公司相关软件著作权,并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就“天正的新版本软件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斯维尔律师解释道:“在获知软件被判侵权后,迅速推出一个新版本软件,对外宣称新版本软件不侵权,从而达到规避法院侵权判决的目的,是尚未认识到侵权行为和后果严重性的侵权者惯用手法。” 但这种做法无论是对侵权者本身和侵权软件用户都存在很大风险。首先,尽管2年多前斯维尔公司起诉天正公司建筑设计等软件侵权时,天正公司尚未发布建筑设计TArch7.5、8.0等最新软件版本,但同一种软件所用到的核心技术以及所提供的功能和操作方式通常是有连贯性和继承性的。天正建筑7.5、8.0与之前版本90%以上的功能相同,底层核心更是完全延续之前版本的技术。因此,天正公司在侵权软件基础上推出的7.5、8.0等所谓的升级版本都存在侵权的风险。基于天正建筑核心技术衍生的天正水、暖、电、节能、日照等软件都内嵌天正建筑的核心程序,同样存在侵权风险。对于侵权软件以及基于侵权软件开发的所谓后续新版软件或者任何衍生软件(如天正建筑TArch7.5、8.0等后续新版软件或者衍生的水、暖、电、节能、日照软件)的复制、发行、使用者,斯维尔公司将保留继续依法追究的权利。 另据斯维尔公司法务部介绍:现在销售天正软件的公司是创新天正公司,而非被判侵权的天正公司,但是,创新天正公司销售天正建筑系列软件一样存在侵权风险。销售主体的变更并不代表所销售的软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侵权风险。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软件著作权的,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即便是天正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交由其他公司销售天正建筑系列软件,也同样存在销售侵权软件的法律风险。创新天正公司是由天正公司投资组建,这也侵权公司企图规避法律责任的常用手段。 律师提醒,广大用户应高度重视使用天正侵权软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侵权软件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天正软件侵权被强制执行 斯维尔获赔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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