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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北京二中院首次通报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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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数千年,一醒惊天下。”1986年,位于四川省广汉市的三星堆遗址1号、2号“祭祀坑”被考古发现,出土商铜大立人像等千余件珍贵文物,轰动全球。时隔35年后,三星堆遗址最新考古挖掘成果发布,在近年来新发现的6座“祭祀坑”出土金面具残片等重要文物500余件,再次引发世界瞩目。此次“上新”,让三星堆遗址再度“出圈”的同时,有关“三星堆”商标早已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一事亦引发了广泛关注与热议。

“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是企业商誉的集中体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盲目地蹭热点跟风抢注商标,尤其是将与自身毫不相关的历史文化遗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不仅有损历史文化遗址名称所承载的民族情感或公共价值,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恶意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损害这些历史文化遗址实际持有者或管理者的权益。

跟风抢注不可取

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3月24日,共有313件“三星堆”相关商标的申请注册信息,其中87件由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下称三星堆博物馆)申请注册,最早的一件是四川省广汉市宏南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1991年7月8日提交注册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相关商标的申请人中,还不乏有四川广汉三星堆蜀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广汉三星堆艺术品有限公司、广汉市三星堆食品有限公司等将“三星堆”作为企业字号的申请人。

熊文聪表示,三星堆博物馆是首批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之一,目前已成为享誉中外的文化旅游胜地。作为三星堆遗址相关文物古迹和旅游景区的实际持有者或管理者,三星堆博物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智慧,是“三星堆”品牌的文化价值和市场声誉树立者和维护者,有权利打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熊文聪指出,如果三星堆博物馆已经在他人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了“三星堆”商标且已经产生一定影响,则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来主张对方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如果三星堆博物馆可以证明其对“三星堆”名称享有应当保护的权益,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来主张在先权利。

“商标的本质和功能在于指代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者说是在向消费者传递商品或服务固有的信息或商誉,如果经营者过度在商标标志上做文章,盲目蹭热点抢注商标以博人眼球,而不将精力放在树立和提升自身商品的品质上,属于本末倒置。”在熊文聪看来,好的商标设计具有一定的广告效应,也属于一种商业表达自由,但需要以不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为前提。

多方合力严规制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市场主体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然而,近年来当一些事件或人物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时,盲目地蹭热点跟风抢注商标,甚至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有损他人在先权益,侵占公共资源,也妨碍了正常市场经营者使用注册商标的需求,严重背离了商标申请注册使用目的。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一规定增强了商标使用义务,可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申请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熊文聪表示,对于尚未注册的相关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依法驳回。对于已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经审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恶意蹭热点跟风抢注商标行为进行了持续打击,多次集中驳回恶意抢注的商标申请,并对相关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进行了曝光。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开展创新和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营造良好环境。(本报记者王国浩)

(编辑:梁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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