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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特朗普8月14日签署行政备忘录,授权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审查所谓的“中国贸易行为”,包括中国在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做法。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发表声明称,将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在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对中国正式启动贸易调查。一场围绕“知识产权”展开的中美贸易纷争拉开了序幕。
“301条款”与“特别301条款”
“301条款”源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是一条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确认某贸易伙伴的某项政策违反贸易协定,或某贸易伙伴的某项政策被美国单方认定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允许美国政府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的条款。该条款旨在给予美国贸易利益及时、有效的保护。
此次美国针对中国展开的调查,实际应用的是与“301条款”有关的“特别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规定,凡阻碍美国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的保护,或者阻碍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有效的进入外国市场的,USTR可以将其确定为“重点外国”,并对其展开为期近1年的调查。USTR将根据调查结果,通过磋商或者贸易制裁等手段迫使被调查的重点外国改变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准入方面问题的法律和政策,从而达到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目的。
“特别301条款”历史上对中国的影响
美国曾在上世纪90年代多次援引“特别301条款”对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展开调查行动,也曾颁布过贸易制裁措施。但相关贸易制裁措施均因中美双方及时达成谅解备忘录而没有实际执行。
1991年,美国针对我国专利法缺陷、著作权法保护程度过低等方面展开了调查。1992年,双方达成《关于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方承诺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修改著作权法、颁布有关防止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之后,中国修订了《专利法》并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调查客观上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完善。1993年和1995年,美国分别针对我国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不利问题展开调查,并曾依据调查结果两次颁布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部分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的报复性措施。在报复措施实际执行日之前,双方分别于1995年、1996年再次签订《关于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中国从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大侵权打击力度、扩大知识产权市场开放程度等方面落实与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执行问题。上述两次调查加速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执行层面的进一步成长。
从历次“特别301条款”调查及处理结果来看,调查及贸易制裁决定客观上的确为我国的对外贸易顺利开展增加了阻力,同时也刺激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速升级完善。美国没有对我国实际执行贸易制裁措施,既离不开中国积极解决问题的正面态度和超强的落实能力,也不能忽视中美利益紧密相连、互利共生的客观事实。
今美方启动“特别301条款”调查意味几何
今美方启动“特殊301条款”调查,按照惯例其拥有近一年时间的调查周期,调查完毕后,美国政府才能依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做出报复措施的决定。因此,中美贸易情况在短期内出现巨幅波动的可能性不大。
如中国商务部发言人高峰所言,“中美经贸关系是中美双边关系的压舱石和推进器,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利共赢的,合则两利,斗则俱伤”。报复性措施从长期上看对美国贻害巨大。由此看出,此次依据“特殊301条款”展开调查或作出报复性决定,造成中美贸易关系紧张或实质伤害基本没有。
美国设计“特别301条款”的目的,从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以制裁为威胁撬动他国改革步伐,从而充分保护美国在外国的贸易利益。此次矛头指向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生物制药、电子商务、影视娱乐等热门产业在立法完善及保护力度方面一场新的变革已然发酵。提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划与布局工作,可谓国内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得生存、获发展的极佳之选。(作者系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朱金元律师、张依晨律师)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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