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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以国务院651令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同步施行。作为与《商标法》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实施条例》的施行对于贯彻落实《商标法》、提升工商履职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思路是以《商标法》作为上位法依据,立足国内实际需求,借鉴吸收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作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修改和完善商标工作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共10章98条。《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实施条例》相应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规定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基本程序,以及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等术语的具体含义,同时规定了计算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的因素。
(编辑: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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