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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时间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发表声明称,将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在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对中国正式启动贸易调查。此消息一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何为美国“301条款”?它的影响有哪些?一时间,这些问题都令公众产生困扰。
美国“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广义上,“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与超级“301条款”。
特殊“301条款”与知识产权关系紧密。特殊“301条款”以一般“301条款”为基础,旨在有效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以及美国知识产权产业在他国的市场准入。该条款始见美国于《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对其内容做了增补。
特殊“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
谈到特殊“301条款”的影响,就要提到“特别301评估报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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