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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上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上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工商、商务、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以动产、股权、仓单、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等设定担保提供便利;上海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条例》还规定,鼓励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创建自主品牌。上海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专利加强指导,为中小企业办理专利检索提供便利,并对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专利给予资金支持;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指导和服务,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孔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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