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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离职后到同行公司任职,旧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限制条款为由将其上诉公堂。记者从顺德法院了解到,此案一审判决张某被判向原告企业支付违约金25000元。
被告人张某原在顺德一家企业任销售科长,任职期间曾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原告)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
但2009年张某离职后,到相同行业的公司任职,2011年张某与他人投资创办了一间同行业公司,原企业以张某违反竞业禁止限制条款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被判向原告企业支付违约金25000元。(陈宇)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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