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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专门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强调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同时还提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及“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在我国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关键时期,《决定》中关于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对我国知识产权系统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要做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就要从两个方面对依法行政的深刻含义进行阐释。一个方面是“法定职责必须为”,另一个方面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所要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专门的法律法规。而具体到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依法行政方面,还应认识到专利法是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依法行政最重要、最基础的专门法,专利权作为一种设定在无形资产上的权利,具有鲜明的权利法定特征,这就要求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在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时,必须恪守专利法的立法精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专利法还有很强的政策性,这又对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和依法行政提出了时代性、任务性的要求。如在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专利权人关注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就是对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依法行政的时代性、任务性提出的新的课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专利行政执法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如何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为基础,深化和拓展专利行政执法,切实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就成为了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履行依法行政职责的关键所在。因此,应该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东风,在专利法新一轮修改之际,对在专利法基础上的专利行政执法等政府行政行为进行深深刻、系统的研究和讨论,以便更好地推动专利法的修改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奠定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
可以说,依法治国的一个必然结论就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就是通过法律规范、约束行政行为。在我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今天,知识产权工作被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上来。政出多门、资源分散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系统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就要更多地从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着眼和入手。唯有全面贯彻落实《决定》中关于依法行政的相关精神,切实、有效地促进专利的运用和保护,才能够真正助力创新创业、升级“中国制造”,加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程。(刘海波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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