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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个体户未经授权,自行非法制造多种注册商标标识图案编织袋4万余件用于出售。福建霞浦县法院日前披露,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判决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2万元人民币(已缴纳);郑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已缴纳);没收吴某违法所得29300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11月,吴某、郑某未经腻子粉(油胶泥)商标标识“立峰”、“景鹤”、“东洋大师”、“红双喜”品牌的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浙江一公司车间主管潘某将上述品牌的商标标识图案印制在编织袋上,并发回霞浦吴某、郑某的编织袋封口加工厂加工封口后,转售他人。
案发后,吴某、郑某共计非法制造并出售42956件上述品牌的商标标识图案编织袋,非法经营额达29300元。另查明,吴某1999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2002年6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郑某未经授权,结伙非法制造多种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吴某、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曾鸣)
(实习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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