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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中整治“驰名商标”应用于商业活动,面对的将是10万元罚款。已于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条款,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为此,吉林省工商局近日作出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4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专项检查行动。据介绍,本次行动的检查重点是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辖区内所属驰名商标企业、大型商超等生产和经营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及商品包装;辖区内所属驰名商标企业、大型商超等经营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同时对市(州)工商局组织的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的工作进行抽查。(王野秋记者张雅静/报道)
(编辑: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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