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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音乐版权制度在网络中失灵用“技术+法律”破解网络音乐困局
“当下,音乐行业侵权盗版猖獗。侵权者伤害的不只是创作人的权益,而且对已正版化的音乐平台形成了不平等的竞争。”11月28日下午,在由法制网和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共同主办的研讨会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版权项目主管张志鹏呼吁各方携手,一面支持走网络音乐正版化的道路,一面制止侵权盗版的行为,给行业创造一个优质有序的环境。
随着近几年新媒体的快速发展,音乐作为一种资源不可避免地通过网络传播,其版权问题也为各方所重视。“剑网2015”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国家版权局出台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效果立竿见影,各大音乐平台纷纷将未得到授权的音乐作品下架;而后,行业企业BAT三家音乐公司与协会音乐版权方面开展了合作。
“在音乐版权合作方面,平台和协会探索出了一条保证音乐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路线。”张志鹏认为。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网络音乐平台的盈利模式,包括广告、免费试听+高音质版本付费、社交音乐收费、个性化音乐推送服务收费、线上线下演出等几种,但主要收入还是依靠广告——然而,效果却并不理想。
在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黄洁看来,困扰音乐产业发展的原因有两方面:第一个是在网络大环境下,音乐版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失灵,如此就会出现盗版成本很低、维权难度大的现象;第二,在数字音乐取代实体唱片、成为音乐的主要传播方式后,理想的模式却没有出现。
然而,出路还是有的。
艺恩咨询研究总监刘翠萍就提供了一个数据:2014年,中国数字音乐的市场规模达491.2亿元,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4.78亿人,同比增长5.5%。刘翠萍表示,如果未来正版化以及付费消费成型后,整体规模会非常庞大,是个较为可观的市场。
对于刘翠萍的期许,黄洁也表示赞同。“只要你的内容和服务做得好,用户就愿意为此买单。”黄洁表示。
谈及《通知》,黄洁说自己寄予了很大希望。她认为,此项被称作中国音乐史上“最严版权令”,是著作权法最核心最底线的要求。“希望继《通知》后,网络音乐的版权规则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黄洁说。
音乐作品是唱片公司的核心。华纳音乐中国数位部总监胡浩表示,与传统的“运营商+Sp”的网络经营方式不同,如今,网络已经逐步从电信系统的网络,变成整个互联网的大格局。最直观的是,数字渠道带来的各项收入已经超过了音乐产业整体收入的一半以上,这是一个很大的改变。
“互联网颠覆了音乐的稀缺性。”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认为,本来,音乐以其稀缺特点才能在市场上销售,但结合了网络的充裕性之后,消费者就认为其可以免费获得,这恰恰在产权上封闭了权利人的分权渠道。
“所以,我们必须恢复音乐的稀缺性。”吴伟光表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依靠两大抓手,即“技术手段+法律制度”。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只有付费才能购买音乐的理想境界;通过法律制度,对于未经许可就用别人东西的行为进行惩罚,二者相互协调。他认为,目前的互联网环境下,杂草丛生,如果能够依靠国家行政力量来构建竞争秩序,这样的效果也许会更好。
(编辑:曹晨实习编辑:石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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