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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由总则、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组成。《条例》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将专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建设专利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建立专利保护预警机制、援助专利维权等;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预警机制,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和流失;规定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拥有的专利应当作为其申报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之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甘肃专利奖的专利及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申报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和专利发展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情况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绩效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利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条例》首次明确省政府设立甘肃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单位予以奖励。《条例》还在专利的宣传、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中介服务、维权援助及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规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甘肃推动专利事业健康发展与法规建设上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甘肃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甘肃省知识产权局)
(编辑: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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