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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获得的专利并与人合作成功,是在与妻子分居期间所做的事情,现在要离婚了,妻子要求把合作的收益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可我认为,这笔收益完全是我个人的,与她根本就
没有关系。”昨天,市民李先生道出与妻子离婚时发生知识产权收益争议的经过,这也是烟台出现的首例关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纠纷。
分居期间获得专利,技术入股收益可观
40多岁的李先生一直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员工,性格比较内向,平时喜欢待在家里看书,钻研点技术什么的。妻子则性格活泼开朗,喜欢交朋友。两人一静一动的性格,在结婚初期感觉挺互补。可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就出来了。
妻子嫌李先生太安静,下了班或周末从来不出去应酬,更不用说陪她一起去旅游或参加朋友聚会什么的。妻子就说他看书看迂了,没有生活情趣。李先生则感觉妻子经常呼朋唤友吃吃玩玩纯属于浪费时间,不如他看点书、搞点业务钻研有意义。双方矛盾不断。妻子为了他变得活跃些,经常约朋友来家里玩,没想到,李先生嫌吵更加反感,甚至甩脸色,这可惹恼了妻子,双方大吵了一架,随后开始冷战。此后,妻子不再叫朋友来家里玩了,但却经常出去,且晚归。李先生比较保守和传统,对此气不打一处来,对妻子的态度由冷战上升到了冷暴力,夫妻关系越来越僵。妻子曾提出过离婚,但李先生感觉离婚很丢人,宁愿分居,也不离婚。
正在这十字当口,李先生所在的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倒闭了。下岗后的李先生变得更加沉闷,整天呆在家里,不愿意见人。妻子让他出去找工作,他不去;妻子托朋友给他找活干,他也不去干,结果彻底惹恼了妻子,坚决提出离婚。李先生一直不言语,却趁妻子和孩子不在家时,收拾行李离开了家;并留下一封信,告诉妻子不用找他,他到外地打工去了,并说自己是不会离婚的,但从此以后,他再也不会打扰她的生活了。
在外地,李先生一边打工赚钱,一边继续看书钻研技术。5年后,李先生通过刻苦钻研,发明了一项专利,由于这项发明比较实用,很快就有人前来与李先生洽谈合作事宜,就这样,李先生以技术入股的方式与人合作了,每年的收益也是比较可观的。
不知不觉,7年的时间过去了,孩子也上大学了,妻子再一次提出离婚,现在的李先生也想开了,同意离婚,但妻子提出要跟他分割技术入股而获得的收入。“我们分居这几年,双方在生活上都是独立的,互不依靠,互不支持。而且,妻子在我取得这项专利上并没有贡献。现在她要来分‘果实’了,有道理吗?”李先生不甘心。
律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
那么,夫妻分居期间获得的知识财产能否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姜婷律师。姜律师介绍,关于哪一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这些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对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处理,我国婚姻法同样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共同财产分割来处理。
我国婚姻采用登记制度,缔结婚姻关系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为准,解除婚姻关系也同样以进行离婚登记为准。日常生活中,虽然有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仍存在,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内财产进行处理。
因此,李先生取得的专利收入,虽然发生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但属双方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既然双方在婚后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其收益应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哪些财产能作为夫妻一方拥有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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