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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网络盗版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
上海一中院开“良方”解决审判难题
网络盗版,小则挤垮一个企业,大则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大坝上的“蚁穴”,甚至影响整个民族的创造活力。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办了一期“法官沙龙”活动,聚焦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据了解,自2010年以来,网络盗版侵权案件已经占上海一中院受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六成以上,且呈逐渐增多趋势。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著作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成为此领域的审判难点与热点。在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多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不乏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或可为以后审理类似的案件提供借鉴意义。
案例一:
电影热映期内被盗播该赔多少
电影《寒战》一经上映即叫好叫座,然而,土豆网因在未获得该片著作权人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下称安乐影片)授权的情况下,提供该片的播放服务,而被安乐影片告上法庭。安乐影片认为土豆网的行为对《寒战》公映期票房收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请求判令土豆网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土豆网赔偿安乐影片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7万元。安乐公司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电影《寒战》于影院热映期内在土豆网上传播,势必对影片的票房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且在该片上映前,安乐影片即向土豆网发送了律师告知函,但土豆网仍未采取相应措施,主观过错较大。因此,上海一中院认为一审判赔数额明显过低,据此改判土豆网赔偿安乐影片经济损失12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陈瑶瑶表示,实践中,普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通过盗版图书、冒牌产品等有形物表现出来,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一定需要通过具体的、有形的侵权产品来体现,这使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往往难以查清。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二审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范围等,最终在原审基础上大幅度提高了赔偿数额,目的就是通过提高侵权代价,规范视频网站的传播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二:
许可使用费能否作为赔偿参考
由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下称凤凰卫视)策划、制作的电视节目《凤凰大视野》《军情观察室》《锵锵三人行》等广受观众喜爱,并获得多个国内外电视节目奖项。2008年,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盈九州)经授权取得上述多档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后,天盈九州起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传媒)擅自在其运营的pptv.com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上述电视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构成侵权,并索赔290万余元。
一审期间,天盈九州主张《锵锵三人行》节目应按照许可使用费计算损失,同时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节目合作协议。但一审法院未将该协议作为天盈九州索赔的依据,判决聚力传媒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9万余元。天盈九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鉴于《锵锵三人行》节目在国内同类节目中影响力较大,应当认定天盈九州与案外人约定的使用费在合理范围之内。故法院综合考虑后,改判聚力传媒赔偿天盈九州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71万余元。
该案主审法官徐燕华表示,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推定赔偿额,相当于使权利人作品的“货币价值”最终得到实现,可以说是一种合理、可行而又方便、简捷的方法,因而被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广为接受。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著作权侵权赔偿纠纷,也可确立以许可使用费推定计算损失数额的制度。本案中,权利人提供了其与案外人之间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二审认为,虽然该协议签订时间与侵权时间不吻合,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仍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考虑到新、旧节目市场价值的不同,并结合侵权人的侵权情节等因素,以许可费的50%作为基数计算赔偿数额,较一审判赔数额有所提高。
案例三:
链接侵权视频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电视剧《三进山城》由宁静、王新军联袂主演,影片著作权人是上海三元影视有限公司(下称三元影视)。2012年7月,土豆网未经许可,盗播该电视剧;一个月后,在土豆网上仍能搜到该电视剧的视频,但点击相关链接后,页面跳转到优酷网播放观看。三元影视认为,土豆网与优酷网是关联企业,两者构成共同侵权。三元影视还提交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土豆网、优酷网共同赔偿1260万元。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电视剧《三进山城》获得发行许可后不久,该剧即被网友上传至土豆网并被频繁点击播放。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土豆网未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存在主观过错。其次,优酷网明知未经授权但仍在其网站上传播该电视剧,而土豆网则提供侵权视频链接,具有帮助优酷网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两被告均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法院对三元影视提交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最终没有采信。法院最终适用法定赔偿,酌情判定土豆网赔偿三元影视经济损失40万元,优酷网在上述赔偿款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元影视、土豆网、优酷网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桂佳表示,本案中土豆网存在两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是帮助播客实施侵权;二是通过链接侵权视频,帮助优酷网实施侵权,而该行为在侵权方式上具有间接性、隐蔽性,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更大。基于此,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认定土豆网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为40万元,判赔数额相对较高。考虑到后一侵权行为系由土豆网与优酷网共同参与完成,因此,法院判决认定优酷网在赔偿款数额的一半,即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上述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外,上海一中院在网络盗版侵权赔偿法律制度的把握和适用方面,还有哪些审判经验呢?为此我们采访了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军华。
刘军华指出,如何“算清”赔偿数额,是网络盗版侵权案件的关键和难点所在。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双方举证义务,尽可能查明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使判赔数额的确定有理有据。即便是适用法定赔偿,同样需要贯彻“填平原则”,在赔偿额的确定上要尽可能接近实际损失。
现有网络盗版侵权赔偿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将合理开支赔偿计入赔偿金。对此,刘军华表示,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对合理开支部分与因侵权遭受的损失部分分别计算,并在判决中分开表述,明确不同的赔偿责任,避免合理开支“挤占了”原本数额就不高的赔偿金。
而对于适用法定赔偿可能带来的自由裁量幅度及判赔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刘军华则建议应当分层级构建法定赔偿计算标准体系:第一个层级以视频作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5种主要作品类型划定基准赔偿额,以此为基础;第二个层级则分别从原告作品价值、被告侵权行为表现、经营状况以及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等方面叠加考虑侵权情节。在判决说理部分,则要详尽阐述确定判赔数额的依据,把道理“说透”,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懂”。
“当然,整治网络盗版,净化网络环境,最大化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探索。”刘军华表示。(朱瑞)
(编辑:曹越实习编辑:汪诚)
好了,关于“数额”如何确定网络盗版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