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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口香糖是国际知名糖果品牌,箭牌糖类有限公司旗下的“EXTRA”、“益达”口香糖也已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产品。而本市一家糖果公司生产的口香糖,不仅起名叫“倍达”,且在商标和外包装等方面均仿冒“益达”而误导消费者。近日,市二中院审结了这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箭牌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口香糖生产及销售商之一,在全球包括中国注册了众多知名商标。本市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倍达”口香糖的包装装潢与箭牌糖类有限公司旗下的“EXTRA”、“益达”口香糖商标及包装装潢极为近似,且产品包装上突出显示“香港益达集团监制”、“香港益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天津市某食品厂生产销售”字样,故意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知名产品而购买。原告箭牌糖类有限公司认为该食品厂的做法侵犯了该公司商标专用权和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将之告上法庭。
市二中院在审理中认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拥有“益达”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同时通过在中国大陆范围的宣传推广,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某食品厂在其生产的“倍达”口香糖瓶贴的明显位置使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等字样,在一定程度上吸引普通消费者眼球,是对“益达”标识的突出使用,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且“倍达”口香糖包装装潢在最具识别性的主体背景、产品名称等方面与箭牌糖类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对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依法判决该食品厂停止侵犯“EXTRA”、“益达”口香糖商标专用权以及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王学军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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