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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公司的商业秘密成立同类型企业,生产销售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再以低廉的价格抢走公司老客户,殊不知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近日,5人走上被告席,被判1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老雇员有“创业”新路
无锡明珠机械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各类过滤机、分离机、泵等产品的公司。去年,他们发现市场上有另一家公司在生产与其完全相同的产品,而且价格低廉,大量客户因此流失,损失巨大。
公司负责人留了个心眼,专门到工商部门查阅了对方的登记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明某和股东陈某居然都曾是自己公司的职工。
陈某曾是明珠公司的一名技术员,明某是销售员,2人关系很好。2004年陈某辞职离开,数年后,明某大婚,陈某参加婚宴,两人聊天时谈到了创业。一个曾经是公司的技术员,一个还在做公司的销售员,何不利用掌握的技术和客户资源成立一家公司,自己当老板赚钱呢?两人一拍即合,立即注册了一家机械公司,开始了“创业”之路。
“笼络”人才财源滚滚
按照2人计划,明某负责潜伏在机械公司做销售,一旦知悉客户有需求,就通知陈某找到该客户,称自己公司的产品功能与明珠公司一模一样,却价格低廉,趁机大力推销公司产品。此后,原明珠公司的一些老客户纷纷与这家“价廉物美”的机械公司建立关系,为2人带来了滚滚财源。
一次,为了完成南通一家公司购买过滤机的合同,明某以好处费2000元利诱明珠公司技术员陆某,将自己需要的技术图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偷出。陈某与妻子则找到另一技术员吴某,以6800元的好处费分批次弄到了其他几套图纸。
有了先进的技术,2人的事业果然蒸蒸日上的事业。而与此同时,明珠公司也有所警觉,发觉有“内鬼”,赶紧报案。明某、陈某等人先后落网。
侵犯商业秘密“人财两失”
经审计,明某等人的行为给明珠公司造成损失339万余元,净获利217余万元。依据《刑法》规定,法院最终作出裁决,被告机械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明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罚金250万元;陈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30万元;其余几人分别获刑1—3年不等。而被告公司所有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文中企业名称系化名)吕欢曹德伟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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