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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日从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出抗诉、海口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制贩假酒案,案犯谢勇等六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陈淑水等二人销售伪劣产品,吴汉奎等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经海口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成功改判。
2011年,海口市公安局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亮剑行动”中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名酒案,该案涉案人员10人,涉案金额高达470万元,犯罪嫌疑人多次使用“将低档酒灌装入高档洒瓶”的方法制作假冒伪劣“茅台”、“五粮液”、“路易十三”“蓝带马爹利”等中高档名酒在多家酒行公开销售,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合督办该案。
案件侦结后经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于2012年5月作出判决。美兰区检察院经认真研究,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主犯谢勇、凌英良等人的量刑畸轻,对吴汉奎、陈培生等人的罪名认定错误,且对陈淑水等八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起点刑或减轻处罚,没有达到惩戒犯罪、保障民生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遂依法向法院提出了抗诉。
经二审开庭审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基本采纳美兰区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变谢勇等10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将主犯谢勇的刑期从七年增至九年,主犯凌英良的刑期由七年增至八年,罚金数额也从40万元增至46.5万元,同时撤消被告人陈淑水、吴汉奎的缓刑,分别判处了实刑,并对被告人陈培生、吴汉奎的罪名作出重新认定,全案取得抗诉成功。(记者邢东伟通讯员李洪)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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