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县检察院就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向易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判令被告支付所销售商品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3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详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杨某某未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许可,在明知孙某某灌装并销售假冒五粮液和茅台系列白酒的情况下,仍销售给孙某某假冒的五粮液白酒和茅台系列白酒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牟利。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案件中查货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伪劣产品。经审计,杨某某销售假冒五粮液和茅台系列白酒的包装材料金额为11万余元。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某未直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而是向孙某某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的包装材料,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2年2月以杨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量刑建议。为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和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并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支付所销售额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3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4月13日易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全部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检察官提醒
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本案中,侵权对象为知名注册商标,犯罪数额大,涉及地域广,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造成了重大损失。贪图利益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仅可能信誉受损,更可能触及刑事犯罪,还可能承担刑事附带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得不偿失。尊重知识产权,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要时刻牢记:坚守诚信之道,方为立人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