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通告显示,按照2022年鸡西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不合格食品,涉及鸡西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鸡西市滴道区新百客购物广场经营的1批次帝王蕉不合格。食品名称为“帝王蕉(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6月1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信息:鸡西市滴道区新百客购物广场,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华委A座9号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食品,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企业销售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从鸡西市鸡冠区喜伟水果批发部共采购沃柑产品18.6kg,销售该批次进口香蕉18.6kg。目前已全部销售,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318.92元,已销售金额318.92元,违法所得48.92元。
该超市向该局提交的风险排查整改报告,当事人对这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进行了风险排查,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果农对产品喷洒农药过量导致。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30日,对该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帝王蕉(香蕉)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但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超甜蕉(香蕉)48.92元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鸡市监处罚〔2022〕246号)
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