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号)。
一、抽检编号为NCP22331002305530374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31002305530374;产品名称:豇豆;生产日期:2022-03-25;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灭蝇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界牌菜场刘志强;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豇豆。上述豇豆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蔬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4日从位于台州市路桥区的台州市蔬菜批发中心的经营户宋翠翠处购进了不合格批次的豇豆9.3斤。之后,当事人在界牌菜场的摊位售卖上述豇豆。该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抽检批次的豇豆的进货票据打印件和上家营业执照打印件各1份。上述豇豆的购进价格为8元/斤,销售价格为10元/斤,上述9.3斤豇豆于抽检前后销售完毕。当事人以上经营额共计93元,违法所得18.6元。
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为不合格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台市监案处〔2022〕40221号)
二、抽检编号为NCP22331002305530224虾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31002305530224;产品名称:虾姑;生产日期:2022-03-23;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黄国君水产经营部;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姑。上述虾姑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虾姑20kg,货值1200元,由于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书也未索取进货票据等相关票证,虾姑无法追溯来源。鉴于上述虾姑镉超标为海洋污染导致,存在不可控性,且当事人不对上述不合格结果存在主观过错,违法情节轻微,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之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索证索票不全给予警告。(台市监处罚〔2022〕610315号)
三、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413线椒,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416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413;产品名称:线椒;生产日期:2022-03-28;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张素侠蔬菜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416;产品名称:豇豆;生产日期:2022-03-28;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灭蝇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张素侠蔬菜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线椒,豇豆。上述线椒,豇豆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蔬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清晨从椒江农港城的一个摊位上购进了不合格批次的线椒3kg以及不合格批次的豇豆4kg。当事人未向上家索取进货票据和营业执照,现具体的购进单位已无法查清。之后,当事人在界牌菜场的摊位售卖上述线椒、豇豆。上述线椒的购进价格是24元/kg,销售价格是30元/kg;豇豆的购进价格是20元/kg,销售价格是24元/kg,上述线椒、豇豆于抽检前后销售完毕。当事人以上经营额共计186元,违法所得34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线椒、豇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残疾人,除经营农副食品摊位外无其他谋生手段,生活较为困难,且其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4元。(台市监案处〔2022〕40245号)
四、抽检编号为NCP22331002305530135虾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31002305530135;产品名称:虾姑;生产日期:2022-03-22;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白云菜市场陶继春;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姑。上述虾姑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虾姑20kg,货值1200元,由于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书也未索取进货票据等相关票证,虾姑无法追溯来源。鉴于上述虾姑镉超标为海洋污染导致,存在不可控性,且当事人不对上述不合格结果存在主观过错,违法情节轻微,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之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索证索票不全给予警告。(台市监处罚〔2022〕610385号)
五、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483尖椒
(一)风险监测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483;产品名称:尖椒;生产日期:2022-03-29;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灭蝇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培秀蔬菜经营部;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尖椒。上述尖椒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蔬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为台州市世纪联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内的经营单位,负责台州市世纪联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内的生鲜蔬菜的销售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台州文渊阁贸易公司采购了包括抽检批次的尖椒在内的一批蔬菜,并由该公司送货上门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购进了不合格批次的尖椒5kg。之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里以零售的方式售卖上述尖椒。上述尖椒的购进价格为9.84元/kg,销售价格为25.96元/kg,上述5kg尖椒于抽检前后销售完毕。当事人以上经营额共计129.8元。另外,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抽检批次的尖椒的进货票据、上家营业执照和抽检批次尖椒的快检合格资料。
当事人销售的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尖椒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快检合格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台市监案处〔2022〕4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