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游戏主播PDD在一次直播中演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后,歌曲的版权方一纸诉状将PDD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PDD赔偿损失10万元。此事引发舆论热议——直播中即兴唱了首歌就侵权了吗?PDD究竟侵害了版权方的什么权利?直播中唱歌和平常在家、在KTV唱歌在性质上有什么不同?10万元的损害赔偿数额真的合理吗?
《向天再借五百年》是带歌词的合作音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该音乐作品的歌词既属于文字作品,也属于整个音乐作品的组成部分,歌词的版权(著作权)归属于词作者;歌曲属于音乐作品,其版权归属于曲作者。由于该音乐作品创作后,词、曲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了某音乐公司,故《向天再借五百年》的实际著作权人是该音乐公司。
通过网络直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是对该歌曲的线上公开表演,受到版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约束中兜底性权利的控制(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如果演唱者未经版权人许可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演唱该歌曲,则演唱者侵犯了版权人享有的兜底性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应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24条第9项规定了“免费表演”这种合理使用类型。根据该规定,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如果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则表演者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而表演该作品,并不用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PDD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并非“免费表演”。其一方面不属于著作权所控制的现场表演行为,而属于线上表演;另一方面PDD直接获得来自平台内观众的打赏,并从平台那里获得相应报酬。因此,PDD演唱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该行为侵害了该音乐作品版权人的兜底性权利,PDD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与此相比较,我们平常在家里演唱他人享有版权的歌曲则属于对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该合理使用构成对版权的限制,既无需取得版权人的同意,也无需向版权人支付报酬。我们在KTV唱歌的时候,由于KTV经过了版权人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向其支付了相应歌曲的许可使用费,因此在KTV演唱歌曲,无论是演唱者还是KTV的经营者并不会侵害版权人的表演权。类似地,如果平台取得了版权人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则平台内主播演唱版权人的音乐作品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在赔偿数额方面,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与赔偿,如果二者均难以计算,则可以参照该权利的许可使用费给与赔偿。本案中,《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且主播PDD演唱该歌曲的获利也难以计算,毕竟PDD不是仅靠演唱这首歌曲获得打赏和平台报酬。因此,赔偿数额的计算可以参照《向天再借五百年》这一歌曲在类似场景下许可其他平台演唱该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加以确定,10万元的索赔数额未必是不合理的。
有网友可能会认为,不就是在直播间即兴唱了首歌,至于吗?而实际上,版权制度的功能在于平衡保护版权人的权利以及促进作品的传播,保护版权就是保护作者的创作潜力,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数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应当像重视不动产物权那样重视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文|孙鸿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