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蒙某网购一包“土茯苓干片”,以货品没有农产品标签为由向商家索赔千元,因涉嫌敲诈被警方抓获。前不久,重庆王女士卖出150碗熟肉,被顾客以“三无产品”为由起诉,法院二审判决王女士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同为“打假”,为何两起案件判决天差地别?前案的蒙某并未走正规的法律途径索赔,而是私下联系商家威胁起诉,要求商家予以赔偿。这种行为符合敲诈的要件。“敲诈式打假”不是打假,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会被依法处罚,而走正常司法途径的打假案件,面临的命运则大不相同。
舆论普遍认为,有些打假案例影响力很大,对行业起到震慑和净化作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值得鼓励。但当打假对象下沉至小微商户乃至经营副业的农民时,舆论意见就不统一了。有人赞同“程序正义”,认为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鸡蛋里挑骨头”进行打假未尝不可,如果人人都能拿出这种较真精神,“今后买个卤菜也能更放心”。有人表示反对,认为这类打假人欺软怕硬,不敢跟法务能力强的大企业死磕,专挑弱势商户下手,对行业提升几乎没有作用,反而让“夫妻店”面临更高的经营成本,冲淡了烟火人气不说,甚至还破坏营商环境。
仅靠舆论的力量,恐怕不足以对错综复杂的职业打假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这不仅是因为各说各有理,更因为对每一起个案来说,信息不对称都在干扰感性,影响判断。以“150碗熟肉案”为例,新闻刚曝出时,人们看到的是卖家发视频哭诉“做农村传统美食补贴家用,结果遇到了职业打假人”,出于朴素的情感,有网友对卖家声援甚至捐款。但很快,有记者发现卖家其实拥有百人微商团队,不是懵懂的“农村大姐”而是生产经营不规范的“农民企业家”。舆论几经翻转,把本应严肃的讨论变成了“拌嘴秀场”,无法形成“主流意见”,构成“行为指导”。
舆论之外的决定性力量,还应是法治。职业打假具有双面性,它不应仅是少数人的牟利工具,更应成为公益互助的粘合剂,真正发挥出民间监督的作用。为此,相关司法实践要更精准有为,既净化打假人非法牟利的土壤,也杜绝商家的侥幸心理,从而引导打假行为产生正向的社会效益。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了对于“知假买假”应予以区别对待。各级司法机关应吃透相关精神,进一步规范裁判标准,做到同案同判、异案异判;新闻媒体也应对说理性充分、代表性强的判决予以报道披露,让人们弄清楚打假的“红线”究竟在哪里。此外,各地消协还应加大对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支持,真正让社会影响较大的消费纠纷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解决,减少民间对职业打假的依赖。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