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满”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节气,具有丰富的哲学内涵。近日,有企业发布了由影视明星刘德华代言的视频广告,获得了上亿次的点击量。但是,这个广告被知名博主“北大满哥”指称侵犯其去年“小满”节气发布的原创文案版权,“刘德华代言广告文案侵权”“刘德华拍摄广告文案侵权”引发社会关注。
涉事企业应当担责
从“北大小满”发布的两个视频比对短片可以看到,两个视频和文案高度相似,尤其是“北大满哥”参考曾国藩的一句话创作的原创命名诗,全文一字不差使用。从著作权法规定来看,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判断,如果事实和证据表明,“北大满哥”确系去年“小满”文案的著作权人,那么,涉事企业的广告和文案侵犯“北大满哥”文案的版权,毋庸置疑。23日,涉事企业和广告商也发布声明致歉。
广告往往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公司经常会使用文字、音乐、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视频等素材,有的是直接使用,还有大量情况属于对广告素材的改编演绎。应当说,很多广告创意新颖、独特,加上明星代言,往往能达到企业期待效果。
然而,广告商由于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和审核机制不健全,对广告中使用的素材及其法律性质往往不知情,也很难审查,容易侵犯他人版权。根据广告商与广告公司签署的委托合同约定,广告的版权一般都归广告商。在这个事件中,刘德华代言的广告侵犯了“北大满哥”的完整著作权,尤其是署名权、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广告商应当为此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经济赔偿。
然后,才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广告商依据委托合同,追究广告公司的责任,向其追偿损失。
广告素材谨慎使用
企业的广告无论是自己制作,还是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制作,对于广告所采用的素材要综合研判,所使用、引用、依据、参考的广告素材是否受版权保护。如果受版权保护,就应当与作者或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系,获得授权许可,并协商支付版权费。不论公益广告,还是商业广告,都应当尊重版权,依法获得作者授权,商业性质与否只是版权费用高低的一个考量因素。
此次事件告诉我们,广告商和广告公司应该提升员工的版权意识,建立广告素材版权审核机制,不能因为两行诗歌、一段文字,文字很少很短,就忘记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按照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即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达,就构成作品,就应当获得版权保护。
及时应对化解侵权风险
在“刘德华代言广告涉嫌侵权”这个事件中,涉事企业委托相关公司去制作广告,广告被指侵权,涉事企业相继声明表态,既是企业负责任的表现,也是承认某种侵权事实。只要权利人发声,表明自己是权利人,并且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权属和侵权事实,涉事企业一般都应该积极应对,要求委托的广告公司审核素材来源,主动与权利人沟通,停止播放广告,消除对权利人的不利影响,提出解决方案。
当然,涉事企业不一定直接出面,而由广告公司出面与权利人接洽处理侵权纠纷,也是行业惯例。鉴于涉事企业反映很快,态度明朗,要求广告公司与北大满哥接洽处理,可能不会闹到诉讼层面。广告公司向“北大满哥”公开赔礼道歉,在广告片尾表明“本广告文案根据‘北大满哥’文案改编,特此鸣谢”等双方认可的类似表述,并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修改广告后重新发布,可能也会产生很好的广告效果。
明星不是侵权事件当事方,也是受害者
在整个侵权事件中,要明确涉事企业、广告公司与“北大满哥”三方的几个法律关系,进而明确涉事企业和广告公司各自的法律责任。这个侵权事件对北大满哥、刘德华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但是,明星不是这个侵权事件的当事人,不是法律关系中的侵权人,他仅仅是一个受雇的表演者,他的表演、朗诵,也不涉及侵权文案的表演权,他也是一个受害者,他的名誉因广告侵权而受到影响,这属于明星与涉事企业、广告公司之间的名誉权问题。
几年前,华为公司某款手机上市前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需要用到文著协会员的四首诗歌片段;上好佳食品公司的广告也要用文著协会员的诗歌;读者出版集团要用会员诗歌印在礼品封面等等,这些广告在制作之前,均主动找到文著协,全部解决授权,没有任何法律问题。广告片片尾也有文著协和相关作者的署名。
广告影响大,广告商和广告公司都应提升版权意识,严守法律红线,尊重他人版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张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