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意法院的调解意见,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我们支付了赔偿金,我们自愿撤回起诉,感谢法官做出的调解努力。”
被告在网上售卖标有“立邦”字样的涂料,该商品并非立邦公司生产,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立邦”商标使用权人,对被告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原、被告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在地,加之受疫情影响,为尽快定纷止争,法院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最便捷高效的云端调解,该案经主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多次云端调解,最终双方通过视频方式达成调解意向。被告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了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原告撤回起诉。
该案是河北邢台开发区法院受理的第一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且成功调解,该案的成功调处代表开发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的全面展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以下简称《管辖规定》),一般知识产权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邢台开发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邢台地区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基层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邢台开发区法院集中管辖邢台地区下列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其他类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不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具体案件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经营秘密)、特许经营、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知识产权质押、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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