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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职责和作用——保持独立的重要性

专家证人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在几十年前,典型的专家证人还是执业专业人士,他们有时可能会被要求就法院或法庭需要协助才能作出决定的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然而,在涉及技术问题的诉讼中,由于专家证据的普遍存在以及专家证据对此类诉讼结果的重要性,催生了专门为客户提供专家证人服务的公司。

界限模糊——在加入诉讼团队的同时应保持独立性

法院承认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Secretariat Consulting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表示“专业的专家证人将被视为客户诉讼团队的一部分,这是正确的”。当事人通常会在处理争议时聘请独立专家,就技术问题提供建议。专家对其客户负有责任,例如避免利益冲突和履行保密义务。律师通常会依靠专家来帮助他们确定相关问题,并以符合专家独立观点的方式准备客户的诉讼主张。这些专家通常也会被聘请到法院或仲裁庭作证。显然,客户通常会期望专家证据有助于其案件的推进,当然前提是不能期望独立专家提供除了他们的独立意见之外的任何其他内容。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专家证人对法院或仲裁庭负有主要职责。专家在准备报告和作证时通常受特定行为规则的约束,例如: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诉讼的《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CPR);适用于澳大利亚大部分州的法院程序,来源于《统一民事诉讼规则(Uniform Civil Procedure Rules)》的《专家证人行为守则(ExpertWitness Code of Conduct)》;或《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专家所承担的义务将取决于约束他们的行为规则的条款。但是,专家通常被要求进行合理的调查,披露并出示他们所依据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声明他们的意见是其独立观点且与他们看到的文件和其他证据相一致。专家通常还被期望(且被指示)与对方聘请的同行会面并准备联合专家报告,以透明的方式行事,作出适当的让步并提供公正的证据(即使这些证据会对聘用他的客户的案件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专家的主要义务是协助判决,而不是作为其聘用方的辩护人,即所谓“受雇的枪手(hired gun)”。不幸的是,许多专家似乎没有认识到这一重要区别。例如,邦德沙龙(Bond Salon)和《泰晤士报》的《2019年专家证人年度调查报告》指出,41%接受调查的专家证人表示他们遇到过其认为是“枪手”的专家。

专家选择站队的后果可能很严重,包括专家的全部证词被法院排除或他们的证词不会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律师和专家必须认识到专家的角色会产生潜在的相互冲突的职责和义务,并确保专家在法官眼中保持独立性。

英国的例证——Dana公司诉Freudenberg有限公司案

发生在英国的Dana案[Dana UK Axle Ltdv Freudenberg FST GmbH (2021) EWHC 1413 (TCC)]可以作为上述问题的例证。该案的起因是被诉方向起诉方提供了有缺陷的汽车零件。被诉方聘请了3名专家就工程和科学问题撰写专家报告。但是,这些报告未能符合《CPR实践指南》第35条中提到的《2014年民事诉讼专家说明指南(Guidance for the Instruction of Expertsin Civil Claims 2014)》(以下简称“《指南》”),原因是:

-没有详细阐述专家收到的说明材料;

-表明专家在未通知起诉方专家的情况下访问了被诉方的工厂,并且未披露访问期间收集到的信息;以及

-没有指出这些专家依据的是哪些文件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分析。

法院允许被诉方将3份专家报告作为依据,前提是提交并送达经过修改以符合CPR和《指南》的修订后的专家报告。然而,尽管被诉方提交了修改后的报告,起诉方仍坚持认为被诉方的专家报告不符合CPR和《指南》的要求,并向法院申请将被诉方所依据的所有专家报告全部排除在外。该申请获得了成功,法院同意排除所有3份报告,并特别认定: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向上述专家提供的大量信息从未向起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被认知。法院认为这严重违反了一项基本要求,即保证法院可以了解哪些信息和说明被提供给了双方专家。

-实地考察超出了报告中详述的范围。法院在听证过程中才发现这一点,并认为这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在其中2份专家报告中,专家们给出了意见,但没有指明所依据的信息。

-被诉方所聘请的专家与其内部技术专家之间可以自由交流信息,显然没有或很少受到其律师的监督。专家们获知了未与起诉方专家共享的信息。

-尽管起诉方的律师对此表示担忧,但在联合专家会议和签署专家联合声明之间的这段时间里,上述信息交流继续存在。

-在未通知起诉方的专家并且没有给他们机会获取和考虑相同信息的情况下,2名被诉方的专家进行了实地考察。

-被诉方所聘请的专家的分析和意见似乎直接受到了被诉方的影响。

换句话说,在该案例中,被诉方的专家不再只是“客户诉讼团队”的一部分,而是以片面的方式行事、为其客户提供支持,并违反了他们对法院的保持独立的义务。(编译自www.quinnemanuel.com)

翻译:程昱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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