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突破1万项 全面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 江苏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年终总结会在宁召开 申请商标注册明年起将有三种渠道 英国国防部申请注册商标终折戟 知识产权意识远比一个商标的得失更重要 中国痛失青蒿素专利的教训 简帛“云出版体系”打造数字出版新技术防止盗版产生 山西晋中市市场监管局抽检食用农产品59批次 1批次绿豆牙不合格 山东东营市举办2017年专利分析培训班 三星无人机专利曝光 看起来像一个小型UFO 江苏省质监局抽查44批次儿童自行车产品合格率为75% 强化企业专利创造运用能力 号称年销量百万台也可能是假冒伪劣 青海西宁海关持续推进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 从“金庸诉江南案”看“同人作品” 国家药监局:“东盛堂”系列化妆品均为假冒产品 已停止销售 质检总局通报520种食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陕西西安举办涉软企业知识产权专题培训 贵州省食药监局: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抽检食品55批次 1批次鳕鱼片不合格 安徽芜湖市新增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同步变更服商环境 宁夏石嘴山: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再发力 美国版权持有人向政府提交打击盗版行为的意见 公安部公布五起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针对生命健康领域构建高水平专利服务体系 江苏省质监局抽检149批次儿童家具46批次不合格 湖北省十堰市抽检9类食品79批次样品 不合格2批次 代购微商要紧张了 国家正式出手1月1日起实施 标称安徽汇达饮品有限公司(阜阳)生产的苏打水饮料菌落总数不合格 景田百岁山被指虚假宣传 并非来自百米岩层水 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浅谈无人机飞控系统解决方案 湖北孝感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助力高新企业发展 国家邮政局召开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RealD收购MasterImage 3D资产知识产权及技术 广东省抽检:标称临沂鑫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元气薯条(海苔味)不合格 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批次冷冻饮品抽检不合格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食品3批次不合格 热播剧“香蜜”片尾曲《左手指月》引发版权纠纷 广东广州海关集中销毁侵权手表及配件14.6万件 德国法院:YouTube无义务披露电影盗版者的电子邮件或IP地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流体净化技术专利之争结果 安徽省质监局抽查30组食品加工机械样品4组样品不合格 广西食药监局抽检水果制品样品53批次不合格4批次 网络文学如何铲除盗版之害 专利“扎堆” 玩转不一样的世界杯 对接CPTPP规则精准微调知识产权法规 如家回应“卫生门”事件 称毛巾擦马桶是个案 欧盟将富马酸二甲酯限制令纳入REACH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座谈会 广西食药监局抽检食用农产品样品138批次不合格6批次

美国版权局不予登记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

完全由机器创造的作品能得到版权保护吗?

美国版权局(复审委员会)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委员会称,版权法仅保护人类思维创造的智力成果,因此拒绝对二维艺术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进行登记。

背景

2018年,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申请登记一件作品的版权,并将“创意机器(Creativity Machine)”列为作者,泰勒自己为该机器的所有者。

申请文件称,作品由在机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算法自动创造。泰勒申请将作品登记为“创意机器”所有者的雇佣作品(work-for-hire)。

2019年,版权局驳回申请,认为人类作者是支持版权主张的必要条件。

泰勒随后请求复审委员会重新考虑裁决,并称人类作者这一要求违反《美国宪法》,成文法或案例法都不支持这一要求。该请求再次遭到拒绝。

泰勒再起请求重新考虑此案,并认为版权局“现在依赖已经过时的不具有约束力的司法意见来回答计算机生成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这一问题”。

复审委员会的裁决

复审委员会仍然不为所动,裁定“人类作者身份是美国版权保护的先决条件,因此作品不能进行登记”。

美国《版权法》第102(a)条中的“作者的原创作品”这一表达对哪些作品能受版权保护作了限制。早在Sarony案中(有关照片版权保护的开创性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将作者称为人类。

最高法院在Mazer案和Goldstein案等判例中重申了这一做法。下级法院也一致采用这种做法。

尽管目前尚无法院对人工智能创意的特定问题作出裁决,但来自上述案例的指南表明完全由机器创造的作品不能获得版权保护。这一结论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政策》意见征询稿收到的大部分反馈一致。

复审委员会还驳回了泰勒的如下论据——人工智能可成为版权法中的作者,因为雇佣作品条款允许“企业等非人类法人”成为作者。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机器不能签署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其次,雇佣作品条款是关于所有权的,而不是关于有效版权存在的。

上述裁决是合适的,也符合国际法。

尽管《伯尔尼公约》没有定义谁能被视为作者,但从其文本和历史背景来讲,似乎只有创造作品的自然人能被视为作者。具体而言,尽管《伯尔尼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原创性要求,但该要求在公约起草时就已经存在于各国法律中。显然,这是公约保护的一项要求,也是第2条中“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语的固有要求。文学和艺术作品具有充分的原创性的条件是“作者应是一个人,并且需要有一些超出简单努力的智力贡献(辛勤原则)或所谓的‘交换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内容并不意味着非人类作者创造的作品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资格获得保护,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9(3)条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且有争议的)例子。

从欧盟的角度来看,《协调适用于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的版权和邻接权规定的指令》(Sat-Cab指令)第1条第5款规定,对于电影或视听作品,主要导演应被视为其作者或其作者之一,成员国可自由选择让其他人被视为共同作者。《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第2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的作者应为创建程序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或者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由法律指定为权利人的法人。《数据库指令》第4条第1款承认数据库的作者不仅可以是创建数据库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而且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该法律指定为权利人的法人。

在各种情况下,《版权及相关权保护期限指令》版权保护期限的计算以作为“自然人”的作者的生命为基础。此外,《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SM)的前言规定,可依赖合同条款的作者和表演者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将非人类作者和表演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欧洲法院尚未专门处理作者是谁或是什么的问题。尽管如此,法院对原创性的理解实际上以如下想法为前提:版权意义上的作者应该为人类。(编译自filejunction.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