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公开回应了“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该负责人在释法中再次明确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权利人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颇引人注目的是,针对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最高法院强调,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这一表态引来众多围观网友评论称“感到极度舒适”。
就在半个多月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曾就“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商标纠纷发布了一份答记者问。该局相关人士表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回应,虽说在事实上叫停了地理标志商标维权中的“碰瓷”乱象和恶意诉讼,但也因其行政职能部门的身份,在诉讼结果上仍留下了一些未竟之问。如在已落判的案件中,究竟是合法维权的胜利,还是“碰瓷”维权的司法恶果?为什么同类案件不同法院会有不同判罚?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借地理标志商标提出“碰瓷”维权、恶意诉讼不少,但最终成案的并不多。这说明,多数法院还是守住了法律底线。这也是司法应有的样子。
但司法的功能从来不能止于“多数是好的”,而理当追求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公众最关心的其实聚焦在:有没有少数法院没守住底线,受理并审理了“碰瓷”诉讼、恶意诉讼,并支持了那些不法牟利者?如果有,这些个案需要依法及时纠正,并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正义应是普遍正义。同一片法治天空下,同案同判同样是底线正义。王琳(作者系法律工作者,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