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第二十二期)。本期公布59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食用农产品等1大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合格样品58批次。
不合格样品1批次,为:
食用农产品1批次,具体为被抽样单位名称为榆社县田和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绿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超标。检验机构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合格样品58批次,具体为:
食用农产品58批次,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阿维菌素、灭蝇胺、亚硫酸盐(以SO?计)、铅(以Pb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腐霉利、氯吡脲、敌敌畏、丙溴磷、吡唑醚菌酯、腈苯唑、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糖精钠(以糖精计)、氟硅唑、甲胺磷、克百威、溴氰菊酯、吡虫啉、水胺硫磷、啶虫脒、毒死蜱、甲拌磷、三唑醇、三唑酮、己唑醇、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嘧霉胺、苯醚甲环唑、多菌灵、氧乐果、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氯霉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金刚烷胺、尼卡巴嗪、地塞米松、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甲硝唑、氟虫腈、孔雀石绿、地西泮、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呋喃妥因代谢物、镉(以Cd计)、组胺等56项指标。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
备注: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明确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由于4-氯苯氧乙酸钠可减少豆芽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使豆芽更加肥嫩、粗壮,提高豆芽的产量,仍有违规使用现象。
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第二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