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部署了未来15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方略。值得注意的是,《纲要》在战略背景、工作原则部分多次关切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合称“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在第三章“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中专门设立第(七)节,提出“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这不仅是《纲要》的重点内容和任务之一,更是特色章节、亮点段落之一,为新发展阶段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设奠定了政策基础和基调。
增设“四新”专章,迎接时代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时代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适逢《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发布,我国排位上升至第12位,位于中等收入经济体之首,已经具备了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基础条件。面向2035年,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不断涌现,将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重大变化,由此,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应及时契合时代脉搏因应而动。与此同时,快速更新迭代的技术仍具有不可预知性,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定规则时合理平衡技术发展的时效性和前瞻性。
增设“四新”专章是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发展的关键在于新技术。新技术打破原有生产格局,提升效率,进而产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最终促成高质量发展。《纲要》将“四新”列为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足见其在强国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地位。
布局“四新”领域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的关键面向。我们既然要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而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正是未来15年各国角力的重要战场,也是我国可深度参与甚至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大有作为的重要领域。
聚焦“四新”领域,推动创新发展。面向2035年,新技术的出现难以精准预测,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纲要》为此指明了方向、规划了路径。一方面,积极回应“四新”挑战,及时制定合理规则。知识产权制度总是伴随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而“四新”正处于快速发展进程之中,规则的制定不能过于超前,也不能过于滞后。《纲要》要求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规则,是科学的、审慎的。另一方面,突出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应聚焦重点,突出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深度融合发展。
勾勒“四新”规则蓝图,内容精彩可期。《纲要》将“四新”的知识产权规则构建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这是相较于2008年版《纲要》的创新之举。“四新”领域的发展关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也为未来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留下广阔空间。
一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扩充。我国民法典列举了七大客体,并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作为兜底条款为客体扩充留下空间。纵观国际条约中的知识产权客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都是伴随科学技术发展、保护需求提升逐步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之中,知识产权客体也一直呈现开放状态。在新阶段,数据等能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尚须进一步研究。
二是赋权数据成为可能。数据被称为信息时代的“石油”,也是支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发展的基础所在。《纲要》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何赋权数据应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处理好数据利用和隐私保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还应秉承权利分割、数据共享的理念,构建合适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
三是算法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研究完善。计算机算法以往常受制于其所谓的智力规则属性无法获得专利权。鉴于算法在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中的重要地位,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已逐渐对人工智能算法持开放态度。《纲要》提出“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得到研究完善。
四是人工智能产出物权属亟待确定。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如何分配人工智能产出物权属、分担其风险,是当前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迫切挑战。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人工智能产出物超出了原有制度体系认知。如何利用现有制度应对这一挑战,抑或单独制定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都需要我们加以探索。
五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完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是我国在全球的优势领域,也是制度规则更新迭代极为频繁的领域。《纲要》专门提出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们应处理好知识产权单行法和民法典、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不断发展完善“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规则等既有规则,规范互联网商业活动的竞争秩序。
总之,《纲要》提出的“响应及时,保护合理”原则,将成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规则构建的根本指针。(作者系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