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京奥运会跳水冠军全红婵等奥运健儿的姓名被众多商家抢注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果断地驳回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这种现象也再次引起人们对名人姓名如何得到有效保护这一课题的思考。
抢注类型
直接型。有的直接将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甚至政治人物的姓名拿去抢注。如2012年奥运会过后,有媒体报道林丹、孙杨、叶诗文等奥运明星名字遭遇商标抢注。其中,“孙杨”这两个字被一家健康产业公司申请注册,申请的商品类别为游泳衣、游泳帽等产品;而“叶诗文”商标被成都一家园艺公司注册成商标。而早在1997年,“林丹”商标被一家四川公司注册到猪饲料类别。“刘翔”的名字已经被抢注了48次。
谐音型。有的为了规避直接使用名人姓名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就退而求其次,把与名人名字谐音的汉字注册成商标,因为读音相同,容易使人联想到相关名人。如“金喜膳”皮鞋、“流得滑”涂改液、“本拉灯”灯具……五花八门,赚足了人们的眼球。
关联型。一些经营者将明星的名字或者他们曾经演绎过的经典角色拿来当作食品、药品的招牌。如影视明星王宝强在《天下无贼》中所扮演的“傻根”,被他的家乡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贾宋镇借用注册,“傻根”牌无公害农产品蔬菜源源不断地销往全国各地。又如2008年获准注册的“莫言醉”商标,就是因包含了作家莫言的名字而让人们极易产生对作家莫言的联想,以为莫言曾饮用此酒而醉,或者是陶醉于此酒的香醇。
主要影响
侵犯名人的姓名权,带来法律风险。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注册名人姓名作为自有商标的行为并未被明确禁止,但是容易引起侵犯姓名权等纠纷,带来法律风险。同时,商标注册机构也容易被卷入法律纠纷。
不利于企业自身品牌建设。一是企业若发展壮大,走向国际市场时,此类商标很有可能不被认可,导致影响国际市场的开拓。二是抢注名人商标一旦发生纠纷,会极大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比如“乔丹体育”在规模急速做大、且临近公开上市之际,飞人乔丹的商标维权之举就严重影响了“乔丹体育”的IPO之旅。三是如果被侵害权利的一方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该商标很可能会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四是使用名人商标可能造成反向假冒的风险。
助长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经营风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经营者,在了解到名人姓名可能带来巨大的收益时,就抢先拿去注册,借着名人已经形成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可以省去大量的推广投入,缩短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时间,使自己的产品快速获得市场认知以赚取经济利益。从诚实经营、公平竞争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容易助长不良社会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原因分析
经济利益驱动。一是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可以借助名人效应,迅速扩大知名度,打开市场、增加销量。如上所述,伴随着王宝强在影视演出中的走红,其家乡“傻根”牌无公害农产品蔬菜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到俄罗斯及东南亚地区,价格也比原来翻了一番。二是能够获得高额的“商标转让费”或者“使用许可费”。如2008年获准注册的“莫言醉”商标,在作家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之后,价值不断飙升,据媒体报道,该商标的税后转让价格已飙升至一千万元。
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一是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并且不会对大众造成视觉、听觉上的影响和误认,都是可以注册的。而有关商标使用的禁止性条款里,并不包括“不许使用名人谐音或者外国人名的译音”这一项。二是一些商标申请人采取同音不同字、拆字、添加前缀后缀等形式,组成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如果相关名人自己不维权,一般也难以认定其行为违法。
名人商标意识薄弱。一是许多明星和名人对姓名品牌保护意识淡漠,缺乏商标注册的观念,在自己成名后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将自己的姓名申请商标保护。二是认为追究姓名商标抢注者的法律责任,费时费力,还不一定凑效,于是放弃维权。
对策建议
加强普法宣传,营造社会氛围。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公告栏、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大力宣传商标法,尤其是对防止商标恶意抢注、名人姓名权保护等内容进行重点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悉名人姓名抢注的风险性。
立足制度设计,弥补监管漏洞。一是建议商标局在受理名人商标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名人亲笔签名、留有名人联系方式的姓名商标使用同意书,并通过便捷方式及时与涉及到的名人联系,予以确认。二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强辖区内商标使用情况的排查,及时发现名人姓名商标情况,通过业务系统查询其是否注册,及时查处抢注名人商标等“傍名牌”行为。三是建立行政与司法对接机制,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畅通商标维权渠道。
开展行政指导,鼓励自主创新。一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以基层所辖区为单位,对辖区企业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行为给予指导,阐明抢注名人商标等“傍名牌”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引导其拒绝此类行为。二是通过实施商标奖励政策,鼓励企业自创品牌。三是搭建政企合作、政银合作平台,为企业解决办证难、融资难等问题,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提高产品含金量,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构建监督网络,形成舆论导向。一是与唱片公司、影视公司、电视台、体育局等单位合作,向名人宣传商业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堵住自身姓名被抢注现象。同时,告知其遇有姓名被抢注现象,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二是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的现象要大胆谴责,对名人商标维权案例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进行舆论上的支持,弘扬社会正能量。(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彭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