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正草案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为解决相关短板弱项,修正草案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完善法律责任。
种子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权利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规范,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正草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加工(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修正草案体现权利一次用尽原则,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不再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
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修正草案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77个成员中,有68个已经实行这一制度。鉴于实施这一制度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修正草案作出授权性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及判定指南等,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确定。自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发布之日起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按照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制度管理,不溯及既往。
为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修正草案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难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为保护种子市场正常交易,增加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修正草案规定,不知道是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能证明该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具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