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对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作了重大完善,明确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是其内容之一。专家认为,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有利于解决短视频、游戏直播画面等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不过,也有业内人士预测,视听作品的分类标准或将引发争议。
引入“视听作品”回应现实需要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2021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在其撰写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一文中介绍说,此次修法,充分考虑我国新技术新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要,借鉴有关国际条约,将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文章发表在《知识产权》2021年第2期上。
《新〈著作权法〉对短视频作品版权的保护》一文认为,从内涵和外延上来看,视听作品均大于电影和类电作品,可涵盖短视频、网络直播画面等新类型作品。视听作品的概念引入,解决了原著作权法仅能通过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视角将短视频作品纳入类电作品予以保护的尴尬局面。该文章由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蔡斐和博士研究生王啸洋共同撰写,文章发表在《青年记者》2021年6月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承韪在《论著作权法的重要修改与积极影响》一文中表示,近几年来,短视频、各类直播等新型视听作品发展迅速。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已经无法涵盖所有的视听作品,对非电影的视听作品继续要求“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会造成作品认定的扭曲。在刘承韪看来,将“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解决了作品认定过于僵化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文章发表在《电子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上。
短视频、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权属明朗化
近年,涉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多样化,网络游戏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著作权法有助明晰该类权利归属。
前述《新〈著作权法〉对短视频作品版权的保护》一文认为,新著作权法改变了短视频作品的一般权属模式及职务类作品的权属模式。新法第17 条规定,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而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由当事人先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而原《著作权法》第 15条将电影和类电作品著作权直接归属于作者之外的“制片者”。从原先的“制片者”修改为新法的“制作者”,作者认为,一字之差缩小了著作权权利人认定范围。因此,“未实际参与组织、制作或不承担责任的纯粹投资人、挂名制片人等,不能享有著作权。”作者在文中总结说。
对于职务类短视频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第18 条规定,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单位,实际作者仅享有署名权。《新〈著作权法〉对短视频作品版权的保护》一文认为,由此可得出结论“由上述主体所创作的新闻类短视频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单位”。
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蒋华胜在其撰写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侵权判定研究》一文中介绍说,网络游戏画面按照其运行的不同阶段与表达机理可分为游戏运行所形成的预设画面、玩家操作所形成的画面以及网络平台直播游戏所形成的画面。作者认为,对于网络游戏预设画面,该画面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组成的视听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者;对于玩家操作画面的版权问题,由于玩家操作网络游戏的情形复杂,人民法院必须分析网络游戏所赋予的表达空间是否足够以及玩家的操作是否属于创作行为,对作品属性与版权归属作出妥当识别;大型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为视听作品,著作权属于网络直播平台。文章发表在《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上。
视听作品分类或将成争议焦点
与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及其他视听作品相对应的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不同视听作品进行了不同的归属制度安排。
石宏在前述文章中介绍说,由于这次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了“视听作品”,事实上扩大了调整范围,是否仍然延续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归属原则成为这次修改的焦点问题,各方争议较大。立法机关最终将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区分规定。石宏认为,“这样修改兼顾和平衡了各个主体的利益,融合了域外的两种立法模式,与国际条约的精神也不冲突。”
原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一种权利归属模式,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在前述《新〈著作权法〉对短视频作品版权的保护》一文中,作者认为,由于著作权归属不同,如何区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其他视听作品,很可能成为日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例如当前火热的短视频系列剧究竟属于电视剧作品还是其他视听作品。
王迁在《论视听作品的定义与权利归属》一文中也表示,由于归属规则不同,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电影、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将成为巨大的难题。文章发表在《中外法学》2021年第3期上。
王迁十分关注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问题。在他看来,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不仅涉及到视听作品制作者与创作者之间内部利益的分配,还涉及到视听作品的对外许可。视听作品涉及制作者与众多作者和表演者之间的复杂关系,需要明确对外许可的主体,以使视听作品的潜在利用者较为便捷地查明权利归属状况,放心地与权利人进行交易。
对此,王迁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在设定“电影、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区分标准时,尽可能地扩大“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范围,缩小“其他视听作品”的范围。可以考虑只将电子游戏画面划入“其他视听作品”。二是如果将音乐电视和“微电影”等短视频也纳入“其他视听作品”之中,则可借鉴利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发布的《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王迁认为,如果“其他视听作品”上有权利归属的标注,比如“?”后加一个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潜在的被许可人可以信赖该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就是“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利人并与之交易。本刊记者 徐明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