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的新《商业秘密保护法》已于2021年6月5日生效。该法将塞尔维亚法律与关于保护未公开的专有技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免遭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的2016/943号欧盟指令相协调。
根据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可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
-具有商业价值,因为它通常不会被常规接触此类信息的第三方知道或轻易获得;
-由其持有人通过适当的措施加以保护,目的是保守秘密。
新定义扩大了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范围。根据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被定义为因通常不会被可能从其使用中获得经济利益的第三方知道或获得而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以及如向第三方披露可能损害其持有人利益的信息。
为使商业秘密受到新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持有人必须采取在内部保护商业秘密的行为并采取其他规定的保护措施,例如在机密文件上使用“商业秘密”标签、限制接近机密信息所在的场所或文件,并与有可能接触到商业机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根据新的法律,只有在这种保护来自适用于塞尔维亚的国际协议或互惠原则的情况下,外国商业秘密持有人才能享有与国内商业秘密持有人相同的权利。先前的法律没有对外国和国内持有人进行区分。
此前,只有在为了揭露应受法律惩罚的行为时披露商业秘密才不会被视为盗用。现在,根据新法,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披露商业秘密,具体情况如下:
-为行使言论和信息自由权;
-为揭露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为保护适用特定主题的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别法优先原则);
-员工在执行公务期间向其代表披露商业秘密时;
-与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有关。
新法还规定了关于商业秘密盗用民事诉讼的新法规,具体如下:
-延长了提起诉讼的期限——现在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从原告获悉商业秘密被盗用之日起1年(而非先前法律规定的6个月),从被盗用之日起至多5年(而非先前的法律规定的3年);
-规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特殊传送规则;
-增加了计算损害赔偿的新规则;
-使向中间人——即为第三方提供用于盗用或将盗用商业秘密的服务的人提起诉讼成为可能。
最后,新法还对刑事条款进行了拓展——除了对法人实体进行罚款外,还将对企业经营者和自然人进行罚款。(编译自www.petosevic.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