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经版权登记的作品一定就可以标识在自己的商品包装上作为商标使用?不一定!
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从2016年2月开始,上海某公司委托他人生产医用一次性手套,并在淘宝网店及线下进行销售。在上述产品的外包装上多处印有近似“红十字”图标的图案。上述图案由该公司自行设计,并经版权登记。至案发,该公司的违法经营额超过30万元。
法律分析
该公司对其自行设计并经版权登记的作品拥有法定的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公司一定可以把作品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的规定,涉案图案与“红十字”近似,因此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处理决定。
温馨提示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