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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关于《版权指令》第17条的实施法案

2020年5月11日,荷兰政府成为第一个正式向议会提交落实《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的国内实施法案的国家,将通过在荷兰《版权法》(DCA)新增第29c-e条以及在荷兰《邻接权法》(DNRA)新增第19b条来实施指令的第17条。荷兰政府没有提供新的解读或偏离第17条内容的文字。

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

DCA第29c条第8款没有进一步解释指令第17条第1款中对“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OCSSP)的定义。该条款几乎与指令第2条第6款相同,并在解释性备忘录中参考了指令序言第62条——包括如下陈述:该定义针对的是那些通过与其他在线服务(例如在线音频和视频服务)竞争而在在线内容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在线服务。该条款列出了一项在此范围内的服务——YouTube,但并未明确排除任何服务或提供更多示例。

根据荷兰法案的解释性备忘录,指令第17条第1款第2句中提到的“2001/29/EC号指令第3条第1款和第3条第2款中提到的权利人”意味着该条款不适用于软件。第17条赋予的权利也不适用于新闻出版商,并且该权利已在DNRA实施第17条第1款的内容中删除。

安全港条款和“尽其所能”

关于实施指令第17条第4款中的“尽其所能”(bestefforts)和安全港(safeharbor)规则的DCA第29c条第2款,2019年7月的咨询草案与2020年5月提交给议会的最终法案之间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差异。第29c条第2款的先前版本规定OCSSP应该“尽一切努力”(荷兰语“allesinhet werk hebben gesteld”)获得授权并确保将收到通知的作品下线。然而,最终版本的表述为OCSSP应该“尽其所能”(荷兰语“naarbeste vermogen heeft ingespannen”),其含义相当于英语短语“bestefforts”以及关于版权指令的谈判以英语进行的事实。

目前尚不清楚“尽其所能”在具体实践中包括哪些做法。解释性备忘录中指出,就许可而言,OCSSP并非总能获得权利持有人的事先授权(可能因领域和曲目而异)。备忘录还写明OCSSP没有义务接受权利持有人所提供的许可;许可应该是合理的并为权利人和OCSSP所接受的(根据序言第61条提到的原则),从而可在平台和权利人之间实现平衡。

这一例外并不总是适用于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特别是在集体许可的情况下)。对于大多数用户生成内容(UGC)的平台来说,这样的要求是无法满足的,或者至少会不合理限制用户上传某些类型的内容。还有一些特定情况需要“事先授权”,这使事情进一步复杂化。

关于保持被通知的内容下线的条款,第29c条第2款中的转化与指令第17条第4款和序言第66条的内容非常相似。是否禁止一般性监控应以事实为准,防止内容获取的义务仅适用于权利持有人提供了相关和必要信息的情况(根据指令第17条第8款不允许进行一般性监控)。

荷兰政府已努力确保所有措施都符合指令第17条第5款所列出的辅助性(subsidiarity)和相称性(proportionality)标准。DCA第29c条第3款的最终版本与该条款基本相同,并将该条款作为一项执行条款包含在内(与仅在解释性备忘录中讨论第17条第5款相称性原则的2019年咨询草案不同)。

过滤技术、言论自由和用户权利

荷兰政府就指令第17条第4款b项中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措施征求了国务委员会的立法意见。意见指出,由于指令第17条第9款规定的投诉机制已在第29c条第6款中落实,用户的言论自由会得到充分的保护。

虽然荷兰政府明确承认当前的过滤技术不够成熟,因此无法实现例外和限制的适用(这可能被认为在维护言论自由方面存在问题),但法案没有提出替代性结论或方法,只提到使用标准过滤技术引入第17条第4款中的安全港例外。

尽管指令第17条第9款建议争议解决程序应由相关成员国管辖,但荷兰实施法案(DCA第29c条第6款)要求OCSSP确保权利持有人和用户可以诉诸独立的争议解决委员会(尽管OCSSP是否能够提供这种独立机构尚未可知)。

最后,第29c条第7款规定,政府可在一般行政命令中进一步适用第29c条的规定。因此,如果言论自由与财产权之间出现不平衡,可以选择采取额外的法律措施。

新法案需提供更多指导

荷兰关于实施版权指令第17条的法律已于2021年6月7日生效。荷兰政府是否会为OCCSP和权利持有人提供进一步的指导有待观察。或许荷兰已经为选择更多开放措施留有余地,等待其他成员国实施这项艰巨立法的结果。(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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