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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为别人的公司擅自“造”一个“官方网站”展示商品及注册商标,标注“100%正品保证”,当有潜在客户浏览网页并询问商品时却积极向消费者推荐自家公司的商品,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智城分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智城公司)诉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下称博科科学公司)、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博科生物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博科生物公司、博科科学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博科科学公司、博科生物公司实施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二者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共同赔偿智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2万余元。

据悉,智城公司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科技咨询于一体的科技型民营制造企业,系第1686322号“ZHICHENG”商标、第4328851号“智城”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博科科学公司、博科生物公司为博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从事医疗器械、科学仪器等的生产与贸易。

2019年1月,智城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博科科学公司、博科生物公司在域名为“www.lab360.cn”的网站(下称涉案网站)上使用“智城”“智诚”“ZHICHENG”“上海智城”字样,并通过该网站销售相关商品,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二者将涉案网站标注为“上海智城分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

博科科学公司、博科生物公司共同辩称,涉案网站为平台性质网站,智城公司在涉案网站上的信息为案外人济南某公司自行设置的专题页面,在得知该案诉讼后其主动删除了涉案网站相关内容;博科生物公司拥有“biobase”注册商标,自产的医疗器械已销售至世界各地,主观上不存在侵犯智城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博科生物公司、博科科学公司与智城公司属于同业竞争关系,二者标称涉案网站为智城公司官方网站,系将虚假的宣传内容用于网站的推广之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由智城公司运营或网站经营者经智城公司授权代理。二者无法证明其已釆购涉案网站上展示商品的正品可供销售,亦无法证明具有智城公司商品合法稳定的来源,但仍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商品“100%正品保证”,会使相关公众对二者提供智城公司商品的能力产生不合理的预期,其虚假宣传行为对智城公司造成了损害。二者在涉案网站上发布智城公司的商品信息,而当有潜在客户浏览涉案网站并询问智城公司商品时却积极推销自身商品,可见二者的目的在于通过攀附智城公司的商业声誉,夺取本属于智城公司的交易机会,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智城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二者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共同赔偿智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2万余元。

博科科学公司、博科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但未获支持(赵俊翔)

行家点评

赵雷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从这一规定的文义来看,所规制的商业宣传类型分为虚假和引人误解两种情形。所谓虚假的商业宣传,是指所宣传的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如该案中的涉案网站并非智城公司官方网站,但却被标称为其官方网站,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所谓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让人产生不合理的预期,如该案中无法完全证实的“100%正品保证”,虽然不是完全虚假,但不能保证“100%正品”,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无论是虚假的商业宣传还是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都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后果,实际造成或者足以导致欺骗、误导,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所禁止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本质特征。因此,这种欺骗、误导包括已经造成欺骗、误导的实际客观后果及足以导致欺骗、误导的可能性。如果对商品的宣传介绍不准确或者不真实,但不足以导致产生欺骗、误导的实际后果,便不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反之,即使宣传在某些方面是真实的,但隐瞒了其他重要信息,这种截取式的片面宣传,足以甚至已经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产生欺骗、误导的可能性,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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