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汉市三星堆遗址新发现六座祭祀坑后,多个与“三星堆”相关的商标被人申请注册,目前处于注册过程中。三星堆博物馆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多起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的价值,主要取决于知名度和美誉度。美誉度需要长期的商誉积累,但知名度可以取巧。如果注册商标时用的是公众已经熟知的词汇、短语,就有利于该商标的传播,从而让品牌推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星堆”被很多人申请注册为商标,原因正在于此。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注册与文化遗址有关的商标。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之下,申请“三星堆”相关商标,以下四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可能被驳回。
首先是有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多枚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关于取得商标权的制度,世界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另一种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我国采用注册制。采用注册制有很多的好处,例如权利关系非常明晰。但是,也经常会出现有人为取得商标权后倒卖商标而注册的现象。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即使商标局没有驳回,三星堆博物馆也可以在异议期内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要求对相关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其次,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通过,可能侵犯三星堆博物馆的权利,这样的注册申请也会被驳回。究竟在哪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会侵害三星堆博物馆的权利,需要个案分析,很难作出预判。举例来说,在第41类(娱乐、文体活动等)上注册“三星堆博物馆”“三星堆艺术馆”等商标有可能会侵犯三星堆博物馆的在先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星堆”是三星堆博物馆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不过,并不是在所有的类别上申请注册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都会侵害三星堆博物馆的在先权利。如果在一些商品类别上注册,相关公众在识别时无法将其与三星堆博物馆联系起来,这种情况下则不会构成侵权。
再次,如果有人把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注册在一些商品上,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者产地产生了误认,则相应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册,也不能被使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三星堆博物馆可以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此外,如果把与“三星堆”有关的商标注册在一些商品上,导致不良影响的出现,那么相关商标也不能被核准注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三星堆博物馆可以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作者:赵虎(作者系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