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升,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台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民法典颁布实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新一轮修订等显著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新发展阶段,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具有重大意义。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内激励创新、对外扩大开放的重要作用,支撑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规则总体上代表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高标准发展方向,其强化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扩展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细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规定严格的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等。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后,其知识产权规则成为目前我国所签署经贸协定中的最高水平。CPTPP知识产权规则相对于RCEP具有更高标准,对我国更具挑战性。但总体看,经过近期对相关法律的修订,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接近CPTPP标准,CPTPP知识产权规则相对于RCEP更高标准的部分是下一步对标的重点领域。一是CPTPP涉及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更为宽泛。CPTPP保护客体纳入声音、气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类型;明确了地理标志应尊重在先商标的规则,保护“已获得权利的在先商标”或“待审查的在先善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二是CPTPP涉及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更为具体明确。CPTPP涉及专利保护的程序性制度不断细化,如补充了与农用化学品相关的专利保护措施。三是CPTPP涉及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更为灵活。CPTPP增加了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首次发表的作品享有不低于本国领土内首次发表的待遇;增加了保护“未固定”表演作品的规定,即表演者享有授权或禁止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未固定”表演的专有权。四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执行措施更为严格。CPTPP在民事救济方面提高了对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民事损害赔偿标准;扩大了边境措施针对的侵权货物类型;将边境执法措施扩展到进出口之外的过境环节;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的门槛。
通过对标国际规则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接近CPTPP标准,当前应以更开放积极的心态对接CPTPP规则,推动国内知识产权法规进一步精准微调。
精准对标CPTPP规则,完善相关领域法律制度。一是推动商标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探索对气味商标等新型商标的认定技术,提高对驰名商标的跨品类保护水平,加强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二是做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放宽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条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专利注册和审核程序。探索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工作。三是落实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推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落实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首次发表作品的国民待遇,探索对“未固定”作品的版权保护制度。四是在刑法的知识产权类犯罪条款中探讨增加对“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进行刑事处罚的条款。五是在海关法规中探讨增加对“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条款,并将“混淆性相似商标”纳入执法范围。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应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对接CPTPP知识产权规则,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一是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平台。二是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健全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推进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
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软实力,推进国际合作。知识产权软实力的提高在于国民对创新和创造的认同。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氛围。以开放共赢为准则,积极构建双边与多边知识产权合作关系。积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倡导知识共享。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郝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