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收到一份来自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意见书,这是天桥区检察院在办理石某某、徐某某一案的过程中,向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送达《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后,该公司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
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石某某、徐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从广州等地购进大批假冒名牌的商品,包括花露水、洗发露等,此后将假冒商品分别销售给李某某、姜某某等11人,销售金额共计65040元。经审查,天桥区检察院于2020年7月15日以被告人石某某、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7月29日,天桥区法院经依法审理,最终以两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天桥区检察院在向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送达告知书后,又及时与四家被侵权公司取得联系,告知案件办理进度,听取被侵权单位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我们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又及时向被侵权公司调取了注册商标续展证明,顺利地完成了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高质高效地办理了该案。”承办检察官周剑说。
据悉,2020年4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济南、青岛等五个地市,组织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该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利尝试。“告知试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告知,而是通过畅通检企互动平台,使检察机关与被侵权单位之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链接,更加高效、更加便捷地维护被侵权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彰显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行动和决心,以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天桥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昌奎说。